简述如何判定近因。

题目
问答题
简述如何判定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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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海上保险的近因原则。


参考答案: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意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2题:

试述保险实践中如何运用近因原则?


参考答案:(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第3题:

下列关于近因的判定与保险责任的判定的表述,正确的有()。

A.若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

B.单一原因为近因且是保险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C.若是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均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

D.多种原因中,既有未保险风险,又有保险风险,则认为不必赔偿


参考答案:ABC

第4题:

简述如何判定近因。


正确答案: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
(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

第5题:

请分析什么是事故发生的近因,浅谈如何利用近因原则判断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近因是判断承保的危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原则。所谓“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指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如果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导致该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强有力的原因。

第6题:

试述近因及其判定与保险赔付间的关系。


答案: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7题:

简述近因原则的含义


参考答案:近因原则的含义包括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8题:

关于近因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近因原则是规定近因认定的方法

B、近因原则是根据近因的准则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

C、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要负赔偿责任

D、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一定不负责赔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


答案:ABCD

第9题:

简述在两个国家居住的跨国法人居民公司身份如何判定。


正确答案: (1)实际管理机构:一个跨国法人,如果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居住者,那么,首先应该认为是其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也就是说,应由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国家对其行使居民(公司)管辖权;
(2)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一个跨国法人,如果在一国设有其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另一国设有其总机构,那么,最后应由双方国家协商确定该公司为哪一国居民,并由这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

第10题:

什么是近因和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应用近因原则?


正确答案: (1)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近因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在实践中,近因原则的应用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单一原因致损。单一原因直接造成损失的情况比较多见,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相对比较简单,与其他事件没有紧密联系;没有延续的因果关系链,此时该单一的原因就是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原因或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在船舶保险中,船舶因意外触礁而沉没,触礁即为船舶沉没致损的近因,由于触礁属于船舶保险承保风险,故保险人对船舶沉没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数个原因同时发生致损。数个原因同时发生作用,是指无法严格区分不同原因在发生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由于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有直接的、有效的影响,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当各个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结果可以划分时,保险人对所有承保危险引起的损失均需负责,但对不保风险和除外风险所致的损失不需负责。当各个原因所致的损失无法划分时,如果数个原因之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保险人对全部损失予以负责,即承保风险优于不保风险;如果数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对损失全都不予负责,即除外风险优于承保风险。 
第三,数个原因先后连续发生致损。有些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险事故先后连续发生作用造成损失;由于各原因依次发生,在时间上可进行明显的区别,而且持续不断,前后因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此时,最先发生并导致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第四,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致损。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造成损失,是指造成损失的各原因之间在发生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但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数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即它们均为近因,此种情形下,判定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与数个原因同时致损基本一致;如果新出现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发生的原因就被新的原因所取代,可以不予考虑。此时,新的原因即为近因,当其为承保风险时,保险人对损失承担责任;当其为除外风险时,保险人对损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