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只有在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况下,才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运人只对迟延交付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责
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的2倍
与《汉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完全一样
第1题: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 )。
第2题:
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
第3题: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第4题:
中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规定是()
第5题: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第6题:
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
第7题: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第8题: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未能按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 )日内交付货物的,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第9题:
《海商法》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第10题: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规定:如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内,承运人仍未交付货物,收货人或已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货物保险人有权推定货物已尼灭失,并向承运人按货物灭失索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