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题目
问答题
论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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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述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可选择下述任一种方式作答。第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对其他“特点”的评述。第二,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说明理由,进行评述。


第2题:

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及特征。


参考答案: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法律确认性;法定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第3题:

论述商业秘密的特征及其法律保护。


参考答案: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4题:

论述知识产权运营模式。


答案:
解析:
1) 许可:以专利为例,专利授权的客体条件之一系“实用性”,即: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能够实施;但专利权的本质系排他,而非独占;欲实施专利的,需以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为要件,这是许可业务的理法基础。许可系目前运营市场上的主要运营形态。特别地,专利权人等权利人会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对目标公司予以出资,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2) 转让:以专利为例,除许可外,作为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进出口的主要内容之一,转让亦系主要的运营形态。特别地,部分市场主体会基于控制的目的以转让的方式安排一系列资产并购,在汽车、通信等制造业领域较为典型。

3) 投资:以专利为例,专利权人可以其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和/或股份有限公司和/或有限合伙企业和/或普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予以出资,并取得相应的股权和/或股份和/或财产份额。

4) 融资:(1) 质押融资:(2) 信托融资:(3) 资产证券化融资

第5题:

论述法律的特征。


答案:
解析:
(1)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所谓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所有的规范都是人创制的,因而体现人的意志。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所体现的不是所有的人的意志,而是国家的意志。因为,国家的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条件。法律表现为什么形式,其规范的内容如何,均由国家意志加以决定。一切法律的产生,大体上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但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此意义上,所谓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4)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法律的程序性
法律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相对来说,其他社会规范就不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至少它们的程序性不像法律的程序性表现得明显和严格。例如,道德的形成和践行过程很少像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6)法律的可诉性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在于具有可诉性。与此不同,道德、宗教规范、政策等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直接的可诉性。至少在现代国家,当事人不应直接将道德、宗教规范、政策等社会规范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有效根据。法院也不得直接将它们视为正式的法源,作为法律判决的直接依据。

第6题: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
一、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也不能随意放弃。
三、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第7题:

论述法人的法律特征及成立条件。


正确答案:

法人的法律特征有:

       (1)法人是社会组织;(2分)

       (2)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分)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

        法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2分)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2分)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分)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8题: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下列论述正确的选项是( )。

A.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了知识经济的法律环境

B.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C.知识产权制度确保了知识经济的运行规则

D.知识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


正确答案:ABCD

第9题:

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答案:
解析: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最主要的表现是以下几点: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是,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狭隘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
(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它一方面能够确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平等的保障条件。当然,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为平等权利提供平等实现条件时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不过,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由于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只是针对少数人违法行为时,国家强制力才会出现。
(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随着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当代中国形成了一种最具独特性的法律制度,这就是,以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为统一前提,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体,在香港实行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澳门实行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必须反映并适合中国的国情,所谓法律要符合客观规律,首先就体现在这一点上,否则,设计得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中国又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国家,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具有内在的一般规律,例如,任何社会的市场经济都要求依法保障交易安全,任何社会的民主政治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等等。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把反映国情和反映现代法制公理统一起来。

第10题:

论述法律程序的特征。


答案:
解析:
我们所谓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是一种有价值倾向的程序,即所谓正当的程序,以区别于古代的法律程序和现实生活中的非正当程序,其主要特征有:
(1)分化在正当程序中占据重要位置
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程序中的决定者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即通过角色分派体系来完成决定。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位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牵制。
(2)有意识地思维阻隔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对法律外的目标的过早考虑和把握。这样做的目的首先是为了防止恣意,其次是为了在结果未知状态下确保程序中的选择的自由。
在程序中法律的行家里手考虑的都是法律问题,即使有必要作道德、经济等事实方面的考虑,也都严格限制在程序之中,不允许决定者个人离开程序来作道义和功利方面的斟酌。这就带来两方面的效果,其一是决定过程中的道德论证被淡化;其二是先人为主的真理观和正义观暂时被束之高阁。
(3)直观的公正
正当程序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这是因为程序的设置中包含了这样的一些要素: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果。正当程序的要素中必然有对立面设置,它存在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正当程序对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则是“中立性”。信息是指与待决事项相关的事实、知识、资料、根据等等。对于一个事项的决定者来说,足够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对话是指程序主体(特别是在对立面)之间为达成合意而针对争论点所开展的意见交涉方式。结果是指程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作出的最终决定。这五个方面构成了程序这种“看得见的公正”,即直观的公正。
(4)对立意见的交涉
正当程序是高度制度化的程序,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设置有严格要求,这就是当事人的相互对立或竞争关系。当事人在社会生活的相互行为和关系中产生意见分歧或利益冲突,程序开始于冲突一方的申请,即便是刑事案件的提起公诉也不例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怀疑侵害个体利益的同时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诉人代表国家起诉,意味着冲突一方的申请。程序是这种行为和关系的进一步延续,并且,程序通过当事人的相互行为和关系而得以实现。当事人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当事人的利益或意见必须是相互对立或相互竞争的关系。这些利益和意见如果不是相互冲突或相互竞争的关系,则不符合正当的程序。也正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才使得各方利益的协商和让步成为可能。对立的各方在程序中同时具有了妥协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