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经济法总论。

题目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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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作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或称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这突出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最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公共性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这也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经济法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能够从其他社会关系中相对独立出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经济规制关系,并要求新型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加以调整,这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而此后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内涵的不断丰富,同样也体现了不同时代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时代性。

第2题:

试析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正确答案:(1)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概念
经济法的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称。每一个具体的经济规制法律关系都是由一个或几个经济法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所以多个经济法的法律事实共同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又称为经济法的法律事实构成。
(2)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种类
在法学理论上,法律事实通常被划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经济法的法律事实自然也可以被划分为这两种类型。
第一,事件。事件是指经济法所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两种,一种是自然事件,例如,纳税人的死亡,与其相关的税收法律关系就会相应消灭;另一种是人为事件,例如企业股东一致同意企业解散,那么与该企业相关的一系列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也就宣告消灭。
第二,行为。行为是由经济法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紧密相连,并且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后果。那些与当事人意志无关,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第3题:

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


正确答案:正确

第4题:

试析经济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性是经济法最明显的特征之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中某些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经济性不言而喻。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体现出经济法的经济性。
(2)经济法的社会性。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过程中,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致力于满足社会中大多数人的需求,谋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并不片面强调某一方的利益或权利,而是要求社会利益优先,兼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坚持社会本位的同时,也要讲义务、讲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目标,真正发挥经济法的作用。
(3)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性。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性,是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的派生物。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说,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4)经济法的多层次性。主要指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多层次性、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多层次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多层次性。
(5)经济法所体现的政策性。经济法所体现的政策性较其他法律部门来说更为突出。经济法可以说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第5题:

试析经济法总论。


正确答案:经济法总论,主要阐述经济法原理。而经济法原理,就是指关于经济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一般而言,经济法可以分为理论上的经济法和实务中的经济法,而经济法原理则是指理论上的经济法,经济法总论在整个经济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分论部分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经济法总论是对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抽象概括,与经济法分论密不可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
(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

第6题:

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经济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国内法体系,因为各自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所以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二者具有同源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都是它们的法律渊源,二者的主体都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法与行政法共同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巨大的调节作用。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对象不同
如前所述,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是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并不交叉也不重叠。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特定的,即行政管理关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存着显著差别的。
(二)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
可见,行政法的调整方法较为简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比之下较为复杂。行政法律责任是由行政法确立的、违反行政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经济法确立的、违反经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经济规制关系的主体,包括具有经济规制职能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立法目的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国内经济活动的干预或协调,防止和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发生,通过政府规制最大可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效能,以保障国内经济健康、良性地发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不仅是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其目的之一。

第7题:

试析微观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正确答案:微观经济法,是指调整政府直接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干预或协调市场生产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又称“市场规制法”,与宏观经济法共同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两大支柱。微观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个体经济行为之法,可以分为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市场规制法一般法)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市场规制法特别法)两个分支体系。
(一)微观经济法一般法。
微观经济法一般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市场交易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包括市场主体规制法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两个部分。
(1)市场主体规制法,也称为“经济法主体的规制法”,是指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市场生产经营者的具体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经济法的规制主体(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亦可称为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法的泛规制主体(即在国家不便或不能的领域里,替代政府起着规制市场主体的特殊作用的各类民间社会团体、行会组织、各类交易所和各类商品交易会的常设机构、政策性经营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与经济法的被规制主体(即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亦可称为市场交易主体、生产经营主体、经济主体或经济人)。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很多是针对各种经济主体本身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状况作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既是市场规制主体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行为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其规制行为的规制。对于市场规制主体来说,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可为。他们的规制行为必须依法法施行,而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
(2)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是指调整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分为公平交易规制法与市场信息规制法。前者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等三方面的内容。后者则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市场财务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价格信息的法律规制、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计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信息标准化的法律规制和市场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等七部分内容。
(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
微观经济法特别法,是对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市场领域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应当包括消费品市场(如粮食市场、烟草市场、食盐市场、食品市场、药品市场和消费信贷市场)的法律规制、生产资料市场(如能源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律规制、服务市场(如法律服务市场、电信服务市场、互联网服务市场、电子商务服务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和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无形财产权市场、产权市场以及包括货物、技术进、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进出口市场在内的对外贸易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四个部分。

第8题: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正确答案:我们倾向于将经济法视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
(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国家的干预或协调,又可具体称之为政府的依法干预或协调。
(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被规制主体。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的双重职能。
(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的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第9题:

试析我国经济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正确答案:由于开展我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时间还很短,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那样的不足和弊端,我们应揭示这些不足产生的原因,以便正确地纠正实践中的不适当作法,改善经济法实施的外部环境。
(1)经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导致经济法实施不力。
我国法制发展历史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处于初期阶段,由于法律传统、社会经济条件、立法技术、人们主观认识的局限性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经济法难免会表现出滞后性,存在不合实际的规定或者诸多漏洞。经济法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依法行事,法律允许为的行为可以做,法律禁止为的行为不能做,法律要求必须为的行为就必须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法不健全、不完善,造成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因法律没有规定此损害能够得到赔偿,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也只能忍气吞声;行政机关面对违法行为时,因法律没有赋予其查处的权力,只能望之兴叹;司法机关也可能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对某些违法行为无可奈何,,这些问题产生的最关键原因就是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不够完善,所以对我国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加强经济法的立法完善,良法的存在是经济法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2)我国没有独立的经济法的实施机关,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现象。
我国目前负责经济法实施的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计划法的实施机关是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中央银行法的实施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税法的实施机关是我国的税务机关和海关。行政机关兼具经济法的执法机关身份,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我国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虽然在现阶段已有很大转变,政府机构改革以及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都是行政机关的面貌有较大改观,但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很多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同时又负责实施,难免会出现执法不公、滥用权力、越权行政等诸多问题。同时,司法机关仅设有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经济审判庭,从而司法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鉴于此,我国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设立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经济法的实施。例如,美国设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机构、日本设立的公正交易委员会专门负责禁止垄断法的实施。这些机构独立于经济法的立法机构,与法律的制定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在实施经济法时的阻碍就会大大减少,降低了执法不严现象的发生率,法律实施的效果较好。所以,我国也应对经济法实施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设立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在适合的时机、在适当的条件下设立独立的经济法的实施机构和司法机构,切实发挥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3)缺乏完善的程序,导致经济法实施中违法行为频频出现
实体是程序的基础,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实体法固然重要,程序法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现存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关于程序的规定非常少,而且都很简单,原则性较强,起不到强调程序严肃性的作用。所以,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程序问题往往被忽视,经济法主体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导致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在整部法律中,仅有这一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的程序规定,虽然重要但是过于简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出示证件仅仅是第一个步骤,此后的检查过程才是行政机关权力的正式体现。但不正当竞争法恰恰缺少后续程序的相关规定,这给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权力甚至作出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经济法实施的程序规定,以完整的程序提高经济法实施的效率,确保经济法实施的有效性。
(4)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经济法是实施的随意性很强
监督是保障各项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利屏障,任何权利(力)缺乏监督势必会造成权利的过渡行使或权力滥用,导致经济法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所以,现实中行政机关
不正当执法的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公然违法现象。这都是由于我国对经济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工作没有到位,才纵容了一些违法行为的一再发生。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经济法实施的监督体系,包括法律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方面。法律监督主要是要求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有关监督体系的法律制度,最好是制定出《监督法》等一些专门性法律、法规,赋予监督以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内部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例如设置内部监察机关、成立专门的监督组织等,同时也应赋予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建议检举权,随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社会舆论监督是近年来非常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其所发挥的监督作用能够给违法者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能够认识错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都是监督国家各项工作的有利阵地,其所开办的一些节目为老百姓提供了一个倾诉的空间,同时也会协助当事人解决各种纠纷和困惑,这就是社会舆论监督的最常见形式。群众监督则是监督机制中最普遍、最广泛的途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群众监督正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现,群众在监督经济法实施的过程中,主要就是行使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群众的广泛性特点决定了群众监督的普遍性,是监督体系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更为明显。

第10题:

判断题
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