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特点有()。

题目
多选题
上市公司的特点有()。
A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B

是股票获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有限责任公司

C

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D

上市公司是股份两合公司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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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上市公司的特点有()。

A、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B、是股票获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有限责任公司

C、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D、上市公司是股份两合公司的一种


参考答案:A,C

第2题:

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如果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

A.该上市公司的保荐人

B.该上市公司的董事

C.该上市公司的承销的证券公司

D.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信息的发布与监督。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等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3题:

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特点的是( )。

A.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B.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C.上市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D.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答案:C

第4题:

认股权证的特点有(  )。

A.是一种融资促进工具
B.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C.稀释普通股每股收益
D.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

答案:A,B,C,D
解析:
认股权证的特点有:( 1)是一种融资促进工具;( 2)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3)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同时,认股权证属于潜在普通股,会稀释普通股每股收益。

第5题: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有何特点?股利分配与股票价格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不分配现象得到缓解,股利支付率仍较低。2偏好股票股利,不重视现金股利。3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超能力派现(“恶性分红”)4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较差。存在,市场利率下降,股票价格上升。

第6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点有股权激励的方式灵活、股权激励的人数限制、股权流通性较差。()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对

第7题: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B.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更具有开放性、资合性和特点

C.上市公司股份分散、股东众多、有利于建立制衡机制

D.上市公司股份必须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正确答案:ABC
ABC。解析: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应满足的要求包括,发行人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更具有开放性、资合性和特点,上市公司股份分散、股东众多,有利于建立制衡机制。

第8题:

什么是上市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需要哪些条件,为什么马云说公司上市后才是噩梦的开始。

上市公司有哪些困扰?如何才算是上市公司?


 

以前企业的融资主要是要向银行贷款,这些钱是要连本带息还的,还了再贷,贷了再还,国家财政的负担很重。有了股市,很多企业是在无米下锅的窘境下上市的,有了钱解了燃眉之急,救活了不少企业。在一段时间里,国家政策是鼓励公司上市融资的,以股市救企业,银行的风险降低了,风险转移到了股市。由于是以融资为主,所以对股东的利益重视不够。现在虽有所改变,公司争相上市还是要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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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司上市条件 股票的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买卖交易的方式;即股票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上市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名誉、信誉、形成外部约束,提高公司经营水平、溢价发行股票或者溢价配股,可以为公司筹集大量资金。可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上市具有极大的益处。各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都规定了较为严格乃至苛刻的条件。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许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国有企业通过公司上市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另有许多公司迫切想要在国内或海外上市。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各个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条件。《公司法》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于股票上市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第15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对与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未作规定,应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上市采取分部上市的方法进行交易。对第一部与第二部申请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1)在第一部的上市条件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记名股东不少于500个;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至少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的指名推荐;已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开公司经营状况。 (2)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为: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名。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以及股票的流动性等指标的不同,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三类。三类股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均有不同规定。 (1)一类股票上市的条件: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企业设立或者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即实足营业记录)应在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应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限资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特殊行业另行规定);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的比率(即资本利润率)要求在前两年均应达到8%以上,最后一年达到10%以上;股权适度分散,其标准为: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当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2)二类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20%,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应在15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30%,且累计无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在8%以上;最后一年在9%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持有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两年以上。 (3)三类股票上市的条件:实发股本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到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
公司上市条件 股票的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买卖交易的方式;即股票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上市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名誉、信誉、形成外部约束,提高公司经营水平、溢价发行股票或者溢价配股,可以为公司筹集大量资金。可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上市具有极大的益处。各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都规定了较为严格乃至苛刻的条件。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许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国有企业通过公司上市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另有许多公司迫切想要在国内或海外上市。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各个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条件。《公司法》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于股票上市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第15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对与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未作规定,应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上市采取分部上市的方法进行交易。对第一部与第二部申请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1)在第一部的上市条件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记名股东不少于500个;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至少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的指名推荐;已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开公司经营状况。 (2)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为: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名。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以及股票的流动性等指标的不同,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三类。三类股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均有不同规定。 (1)一类股票上市的条件: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企业设立或者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即实足营业记录)应在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应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限资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特殊行业另行规定);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的比率(即资本利润率)要求在前两年均应达到8%以上,最后一年达到10%以上;股权适度分散,其标准为: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当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2)二类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20%,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应在15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30%,且累计无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在8%以上;最后一年在9%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持有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两年以上。 (3)三类股票上市的条件:实发股本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到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二问题因为现在上市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了

第9题:

对上市公司经济区位分析的目的有( )。
①分析上市公司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
②研判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③测度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行业地位
④分析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

A.②③④
B.①③④
C.②④
D.①②

答案:C
解析:
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与区位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如处在经济区位内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对上市公司进行区位分析,就是将上市公司的价值分析与区位经济的发展联系起来,以便分析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确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第10题: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和主板相比有什么突出特点?


正确答案: 一是明确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承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所将实际控制人纳入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列,强化了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二是更快捷地披露年报数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或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同时避免业绩提前泄漏。
三是实时披露临时报告:(1)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2)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紧急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四是三类情形需作出临时公告:(1)合理确定一般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临时报告需予披露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触发指标值;(2)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披露要求更充分,只要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100万元,就需要进行公告;(3)对创业板公司影响较大的一次性签署重大生产经营合同、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发生变化造成重大风险等重大事件均要求及时披露。
五是增减持1%须及时披露。为了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避免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巨大冲击,创业板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度,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