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货款已逾3年,丙又擅自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因甲公司主张对乙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驳回乙公司

题目
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货款已逾3年,丙又擅自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因甲公司主张对乙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驳回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诉讼。乙公司又向人民法院主张对丙的保证之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主债务无效,从而丙对乙公司的保证之债也无效

B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丙的保证之债也成为自然之债

C

丙应对乙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对乙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甲公司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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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而乙公司则欠丙公司50万元,于是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将欠乙公司的货款直接支付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司迟迟不向丙公司付款。在此情形之下,谁(乙公司还是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A.乙公司

B.丙公司

C.乙公司和丙公司

D.乙公司或丙公司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规定,甲公司不如约向丙公司付款时,只有其债权人即乙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至于丙公司,由于其与甲公司之间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第2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需付甲公司加工费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对 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主张抵消,通知乙公司即可

B.甲公司主张抵消,须经乙公司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消

D.乙公司主张抵消,须经甲公司同意


正确答案:B
B。解析:本题考查债的抵销制度。《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在本题中,甲、乙之间互负的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且均已到期,但因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对甲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故甲未经乙同意时,不得主动对乙主张抵销,以免损害乙的利益;乙则有权放弃自己享有的时效利益,主动对甲主张抵销,而无需经甲公司同意。可见,选项B是正确答案。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BC

  【考点】债的担保

  【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丙公司并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应收账款的出质登记,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丙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乙公司出具保函担保甲公司债务的履行,乙公司对此没有表示异议,则乙、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装修款。两项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选项D错误。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成立保证,而不是债务承担,丙公司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人。


第4题:

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正确答案:A

第5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需付甲公司加工费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主张抵销,通知乙公司即可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公司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公司主张抵销,须经甲公司同意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债的抵销制度。《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在本题中,甲、乙之间互负的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且均已到期,但因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对甲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故甲未经乙同意时,不得主动对乙主张抵销,以免损害乙的利益;乙则有权放弃自己享有的时效利益,主动对甲主张抵销,而无须经甲公司同意。可见,选项B是正确答案。

第6题:

家琪公司欠仁和公司的货款已逾3年,天鹏公司又擅自为仁和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因家琪公司主张对仁和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驳回仁和公司对家琪公司的诉讼。仁和公司又向人民法院主张对天鹏公司的保证之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家琪公司对仁和公司的主债务无效,从而天鹏公司对仁和公司的保证之债也无效

B.家琪公司对仁和公司的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天鹏公司的保证之债也成为自然之债

C.天鹏公司应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D.天鹏公司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家琪公司的追偿权


正确答案:C
「考点」保证的设立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题中保证人天鹏公司应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C项正确。家琪公司对仁和公司的债务只是超过诉讼时效,由普通之债变为自然之债,并非无效,故本题A项不正确。保证之债具有自己的诉讼时效,在此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债务虽变为自然之债,保证债务不一定成为自然之债,故本题B项不正确。由于天鹏公司未经家琪公司同意为其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民法学原理,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因为家琪公司本可以不偿还这项债务,故天鹏公司的保证行为实际上是加重了家琪公司的负担,这种情况下无因管理人无权要求被无因管理人偿还有关费用,故天鹏公司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享有对家琪公司的追偿权。故本题D项不正确。

第7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一笔工程款,现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且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的抗辩理由是( )。

A.甲、乙间合同不成立

B.付款期限尚未届至

C.乙已丧失履行能力

D.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权问题。《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题中,AB三个选项中涉及的抗辩,都是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故可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至于乙自己丧失履行能力,则不属于合法的抗辩事由。故选项C是正确答案。

第8题: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正确答案:A

第9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6万元货款,乙公司欠甲公司3万元装修费。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以乙公司欠款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予以装修费冲抵货款。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公司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公司债务已过期,不得抵销


参考答案:BCD

第10题:

甲公司欠乙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欠甲公司货款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拟主张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A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D项,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因此,甲公司的债权并未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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