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子站与某县农科所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若农科所玉米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卖给种子站5公斤。则该合

题目
单选题
某种子站与某县农科所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若农科所玉米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卖给种子站5公斤。则该合同()。
A

属于买卖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已成立

B

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C

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于玉米良种培育成功时成立

D

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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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农民刘某从某种子站购买了五种农作物良种。正常耕种后有三种农作物减产。经鉴定,这三种种子属于假良种。对此,下列选项中不正确 的是( )

A.刘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B.刘某只能要求种子站退还购良种款

C.刘某可以要求种子站赔偿减产损失

D.刘某可以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对种子站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B

第2题:

某种子站与某县农科所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若农科所玉米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卖给种子站5公斤。则该合同( )。


参考答案:B

第3题:

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某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对该音响设备陈某要求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考点」抵押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留置权的取得;担保物权的竞合;
「答案及解析」
(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物权法》第180、187、188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以第180条第1款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时设立。本题中音响设备不属于法定应当登记的抵押物范围,故当事人可以办理登记,也可不办理登记,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2)冯某与朱某之间质押关系有效。根据民法学原理,虽然冯某已就该音响设备设立了抵押权,但不妨碍冯某就其再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冯某与朱某立有质押字据,并把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所以二人的质押关系有效。
(3)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权利。
《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4题:

甲市居民张某与乙市居民李某在丙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一辆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双方在丁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张某反悔并告知李某自己已将汽车卖给他人。若李某欲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应向()起诉。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307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5题:

农民贾某从某种子站购买了五种农作物良种,正常耕种后有三种农作物分别减产30%、40%和50%。经鉴定,这三种种子部分属于假良种。对此,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
A.贾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B.贾某只能要求种子站退还购良种款
C.贾某可以要求种子站赔偿减产损失
D.贾某可以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对种子站进行罚款


答案:B
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32婵、50、54条。

第6题:

某年春,甲市种子公司玉米种紧缺,李某作为居间人通过多方努力,为甲市种子公司联系到乙县种子公司的玉米种子8万公斤。在玉米种子从乙县发运之前,李某要求甲市种子公司给其提取一定的劳务费。甲市种子公司经理刘某提出每公斤可提取劳务费0.1元,李某不同意,要求每公斤提取0.3元。双方协议不成,刘某让李某等种子运来再说,李某同意。甲市种子公司收到运来的玉米种子后,全部卖出,但未给李某劳务费,为此引起纠纷。经查,李某在联系业务过程中花去必要费用15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支付必要费用1500元 B.李某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也无权要求支付费用1500元 C.李某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但无权要求支付必要费用1500元 D.李某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也有权要求支付必要费用1500元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居间合同中的报酬支付制度。《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据此可知,选项C为正确答案。

第7题:

甲公司与乙研究所合作培育稻谷新品种,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没有约定品种权的归属,新品种培育成功后,品种权应该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


答案:对
解析:

第8题:

某年春,甲市种子公司玉米种紧缺,李某作为居间人通过多方努力,为甲市种子公司联系到乙县种子公司的玉米种子8万公斤。在玉米种子从乙县发运之前,李某要求甲市种子公司给其提取一定的劳务费。甲市种子公司经理刘某提出每公斤可提取劳务费0.1元,李某不同意,要求每公斤提取0.3元。双方协议不成,刘某让李某等种子运来再说,李某同意。甲市种子公司收到运来的玉米种子后,全部卖出,但未给李某劳务费,为此引起纠纷。经查,李某在联系业务过程中花去必要费用15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支付必要费用1500元

B.李某无权要求支付报酬,支付费用1500元

C.李某有权要求支付报酬,支付必要费用1500元

D.李某有权要求支付报酬,支付必要费用1500元


正确答案:C
也无权要求但无权要求也有权要求本题的考点是居间合同的有关规定。根《合同法》据第426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核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本题中因李某已促成合同成立,因此,虽然刘、李就劳务费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李某仍有权要求刘某支付报酬,但此居间合同的费用由居间人李某负担。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第9题:


东方农具厂诉兴隆公司案


201 1年1月甲市的兴隆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三盛乡种子站签订了供应各种蔬菜种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兴隆公司每季度向三盛乡种子站供应适合当季种植的蔬菜种子,而种子站于201 1年年底向兴隆公司支付该年所有种子的价款。同时,为了确保年底能够收到全部价款,兴隆公司要求种子站提供担保,于是与种子站有多年合作关系的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


201 1年6月,兴隆公司又与圣灯乡种子站签订了购买种子的合同。兴隆。公司向圣灯乡种子站提供了其所需的种子后,圣灯乡种子站向其开具了一张支票一,支票上背书只能由兴隆公司作为收款人。2012年2月,兴隆公司想进一批优良的西瓜种子,由于资金不足,便向东方农具厂借款,约定等种子卖出后就立即还钱。但由于甲市的土地不适合种植这种西瓜,结果只有一小部分种子被卖出,兴隆公司因此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兴隆公司私下将自己对三盛乡种子站的债权及圣灯乡种子站开具的支票全部转让给了利农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并与其约定,由利农公司来清偿自己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


2012年8月,东方农具厂发现兴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后,遂要求其偿还借款。兴隆公司则称已将债务转移给了利农公司,让其去找利农公司。东方农具厂认为该转移债务的行为没有经自己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公司返还借款。


【问题】


1.兴隆公司转让支票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种子站是否有义务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4.假设兴隆公司通知了三盛种子站债权转让之事,A公司的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5.如果兴隆公司对东方农具厂也享有一个给付金钱的债权,当东方农具厂将对兴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圣灯乡种子站后,兴隆公司能否向该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


6.如果兴隆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将自己合并到第一种子代理公司中,则其对两个种子站的债权以及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无效。因为该转让行为违反了支票背书上只能由兴隆公司做收款人的约定。


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因为债权人东方农具厂不同意。


3.三盛乡种子站没有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因为兴隆公司未通知其债权转让的事实。


4.继续有效。


5.当兴隆公司债权先于或与转让债权同时到期时,兴隆公司可以向圣灯乡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


6.兴隆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应由第一种子代理公司行使,应承担的债务也应由其履行。



解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以及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怎样的效力。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就需要债权人履行通知的义务,而债务的承担要发生效力就须得到债权人同意。



第10题:

某农科所选育出一个小麦良种品系,比原品种性能略有提高,该企业在推广销售时,应采用()。

  • A、同一品牌
  • B、新的品牌
  • C、不用品牌
  • D、停止推销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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