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志军在本案例的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题目
不定项题
关于胡志军在本案例的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A

胡志军最后不能取得对房子的继承

B

胡志军是遗嘱继承人

C

胡志军应当在知道叶天将房子留给他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

D

胡志军无权放弃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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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本案例中,( )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A.某公益机构

B.叶强

C.叶明

D.胡志军


正确答案:B

第2题:

关于叶天人寿保险金的分配,( )说法正确。

A.叶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由其获得

B.叶明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加分配

C.胡志军可以参与分配

D.叶明可以获得部分


正确答案:D

第3题:

关于李飞,( )说法正确。

A.按照法律规定,李飞是李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B.在本案例中,李飞不可以获利胡丽的遗产

C.在本案例中,李飞可以代位继承李志的遗产

D.在本案例中,李飞随母改嫁,与李志夫妻没有法定身份关系


正确答案:C

第4题:

共用题干
李志和妻子胡丽2005年8月5号出行遭遇车祸,李志当场死亡,胡丽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夫妇俩生前居住的房子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李志遗有伤残补助金6万元。胡丽2002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4万元。李志夫妇有一个儿子李达,于2001年病故,李达和妻子马娜生育有一个儿子李飞,父亲去世后随母亲改嫁,李志夫妇年老体弱,一直有李志的表侄鲁明及改嫁儿媳马娜照顾。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马娜的说法正确的是()。
A:马娜不能继承遗产,因为她不是李志夫妇的法定继承人
B:马娜可以继承遗产,因为她属于李志夫妇第二顺序继承人
C:马娜可以代其丈夫继承李志夫妇的遗产
D:马娜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志夫妇的遗产

答案:D
解析:

第5题:

下列兵书按问世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正确的是:( )

A.《孙膑兵法》《军志》《武备志》
B.《孙子兵法》《军志》《尉缭子》
C.《李卫公问对》《孙子兵法》《六韬》
D.《军志》《孙子兵法》《李卫公问对》

答案:D
解析:
《军志》成书年代最早,从战国前期的重要文献《左传》等曾多次提到过它,而且援引它的文字,可以证明它成书于西周时代。它较春秋时期的《孙子兵法》要早一个多世纪。《李卫公问对》由唐代著名军事家李靖撰,是唐太宗李世民与李靖讨论军事问题的言论辑录。

第6题:

关于胡志军在本案中的权利,( )说法正确。

A.胡志军最后不能取得对房子的继承

B.胡志军是遗嘱继承人

C.胡志军应当在知道叶天将房子留给他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

D.胡志军无权放弃房产


正确答案:C

第7题:

关于本案,( )说法正确。

A.某公益机构不是自然人,不能取得50万元

B.胡志军与叶强在继承叶天遗产的问题上,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C.叶天可以以叶强为受托人,叶明为受益人设立信托

D.理财规划师在分析本案例时,需要了解客户婚姻的有效性


正确答案:C

第8题:

下列关于李志夫妇财产继承的说法,( )正确。

A.胡丽遗产就是她与李志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部分

B.对李志夫妇的财产继承中发生代位继承关系

C.马娜在婚后所生子女也可以继承胡丽的遗产

D.鲁明可以转继承取得胡丽的遗传


正确答案:B

第9题:

共用题干
叶天是某大学的退休老师,热心公益事业。叶天的父母、妻子早已亡故,有一个儿子叶强,已长大成人并结婚单过,对叶天捐助公益事业十分不满。2012年3月5日,叶天亲笔立下遗嘱,要将自己多年的积蓄50万捐献给某公益机构,自己居住的房子赠给学生胡志军。2012年6月10日,叶天突然精神失常,一直没有医治好。2013年7月,叶天去世。叶天惟一的弟弟叶明原是一家上市公司的会计师,2012年5月10日出车祸致残,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某家护理机构照料,叶天负担所有的费用和开支。丧事料理完毕后,某公益机构和胡志军都要求按照遗嘱处分叶天的遗产,遭到叶强的拒绝。经查,叶天在2010年6月还给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10万,但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案例,回答5~12题。

关于叶天人寿保险金的分配,()说法正确。
A:叶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由其获得
B:叶明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与分配
C:胡志军可以参与分配
D:叶明可以获得部分

答案:D
解析:
遗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它涉及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三个方面的问题,也叫作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有两个: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遗产转交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又叫指定继承。遗嘱可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形式。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遗产转交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设立后,遗嘱人可以进行修订或者撤销。


遗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叶天亲笔立下遗嘱,要将自己多年的积蓄50万捐献给某公益机构,自己居住的房子赠给学生胡志军,所以叶强不是惟一合法的继承人,其第二继承人包括叶天的兄弟姐妹即叶明,且特殊情形特殊处理: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而叶明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遗产应当保留叶明的份额。


第一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所以叶强作为叶天的儿子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遗产中未保留叶明的份额,所以其无效,胡志军最后不能取得对房子的继承。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从上题知:遗嘱是否有效也是影响遗产分配的重要因素,遗嘱人通过遗嘱还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意愿,所以遗嘱并不能完全消除争议。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叶明可以获得部分。


由题意叶天的妻子早已亡故,所以理财规划师分析本案例时,不需要了解客户婚姻的有效性,而且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叶明可以获得部分,所以叶天可以以叶强为受托人,叶明为受益人设立信托。

第10题:

共用题干
李志和妻子胡丽2005年8月5号出行遭遇车祸,李志当场死亡,胡丽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夫妇俩生前居住的房子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李志遗有伤残补助金6万元。胡丽2002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人股获得收益4万元。李志夫妇有一个儿子李达,于2001年病故,李达和妻子马娜生育有一个儿子李飞,父亲去世后随母亲改嫁,李志夫妇年老体弱,一直有李志的表侄鲁明及改嫁儿媳马娜照顾。根据案例回答17~22题。

下列关于李志夫妇财产继承的说法,()正确。
A:胡丽遗产就是她与李志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部分
B:对李志夫妇的财产继承中发生代位继承关系
C:马娜在婚后所生子女也可以继承胡丽的遗产
D:鲁明可以转继承取得胡丽的遗产

答案:B
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遗嘱权利人不仅可以通过遗嘱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甚至可以取消某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财产给予最需要财产的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项,李达的财产在其死亡后所有权会发生转移。


B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李飞可代位继承应属于李达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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