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大过
降职
撤职
开除
第1题:
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2题:
行政机关()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3题:
贷款收回风险表现为(),截留挪用信贷资金。
第4题:
收取贷款、利息不入账的,或通过非借款人账户或经信贷人员现金收回贷款本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至()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5题:
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工会经费的,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
第6题:
行政机关截留、挪用海域使用金、罚没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处分。
第7题:
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工会经费的,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8题:
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
第9题:
违反柜台业务规定,贪污、()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10题:
未按规定对信贷资金进行封闭运行管理,或随客户账户监管不力,造成授信用途或还款来源被转移挪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