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布的债权申报期限不得少于60日
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断
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之前,不得进行申报
第1题:
下列有关未申报债权的后果说法正确的是()。
A、未申报债权人丧失了实体权利
B、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C、债权人进行补充申报成功的,已进行的分配收回重新分配
D、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2题: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再参与分配破产财产。 ( )
第3题:
如何理解债权申报中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参考解析】:该规定是针对不确’定债权在破产申报中的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在条件没有出现或者期限没有到来时,还不能行使其所享有的债权。但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财产就要依破产程序进行处理,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就要在所有债权人中进行分配,因此,对于不确定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进行债权申报,申报后的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程序享有破产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
(1)关于附条件的债权申报
附条件的债权虽然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或者失效,但他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附条件的债权从法律效力上看,是已经成立的债权,只是债权人能否最终行使权利,或者债权是否消灭,取决于债权所附条件成就与否。而是否构成破产债权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已成立的债权为限,并不要求债权人能否有效的行使债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附条件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在生效条件成就前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前,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待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时,对附条件的债权人进行分配。
(2)关于附期限的债权申报
附期限的债权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债权和附终止期限的债权两种。
①附生效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届满时发生效力。因其债权已经成立,即使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所约期限未届满的,按照规定仍然有权进行债权申报,享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地位。②附终止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届满时失去效力,这种债权只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只要当事人所约定的债权期限未届满的,就构成破产债权。
(3)关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申报
在进入了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后,所争议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者仲裁决定后,其债权才能确定。如果该争议的债权与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债务人债务相联系,债权人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情况下,仍可以申报债权,作为债权人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A、附条件的债权
B、诉讼未决的债权
C、附期限的债权
D、因管理人解约的损害请求权
第7题:
关于破产案件的债权申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B.连带债权人不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C.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D.附条件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8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中,说法错误的是( )。
A.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起计算
B.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
C.案件较为简单,债权人较少的,可以确定较短的申报期限,但不得短于30日
D.债权申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