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病的起病()病例3:男性,35岁,工人。半年前妻子提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患者不同意,之后关系紧张,2个月前妻子到法院

题目
单选题
本病的起病()病例3:男性,35岁,工人。半年前妻子提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患者不同意,之后关系紧张,2个月前妻子到法院提出离婚并将儿子带走,患者表现不与人来往,沉默少语,闭门不出。
A

由可确定的应激源导致

B

与个体病前心理特征无关

C

发生在精神病症状之后

D

没有可确定的应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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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刘某为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刘某表示不同意,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不能判决离婚

B.可以判决离婚

C.调解后可判决离婚

D.未经调解可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A
[答案] A。解析:详见《婚姻法》第26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2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A、甲经常暴力打妻子
  • B、乙在外面长期与一男子同居,乙的丈夫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要求
  • C、丙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妻子提出了离婚请求
  • D、丁与妻子因感情不和从2000年分居到2004年,双方都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
  • E、以上选项均是

正确答案:A,B,C,D,E

第3题:

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儿子现已有六个月,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在离婚问题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这一特别规定的性质。这一特别规定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可见,实行离婚自由,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情况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法律之所以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仍然是从保护妇女、胎儿或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因为如果男方在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无疑对女方是一个打击或刺激,所以加以限制。
2、这一特别规定的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这表明她认为离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时受理和不判决离婚,反而会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婴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本意。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第一,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视其迫切性及时受理离婚请求;第二,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为防止矛盾更加激化,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即使如此也要强调对妇女和婴儿的保护。


第4题:

单选题
本病以下列哪种障碍为主要表现()病例3:男性,35岁,工人。半年前妻子提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患者不同意,之后关系紧张,2个月前妻子到法院提出离婚并将儿子带走,患者表现不与人来往,沉默少语,闭门不出。
A

思维障碍为主

B

感觉障碍为主

C

躯体症状为主

D

情绪和行为异常为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第5题:

男性,30岁,已婚,有一3岁儿子。因“心烦、焦虑1个月”来医院诊治。近1年来,夫妻感情紧张,妻子曾提出离婚,患者拒绝。1个月前,患者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且带儿子离开家庭。患者托朋友与妻子和解亦无结果,出现心烦、紧张,焦虑不安,生活邋遢,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伴心慌。查:心电图正常。交谈切题,焦虑明显,不理解妻子为何要离婚,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起初,患者认识不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经过数次心理治疗后,患者能正确对待当前的家庭关系,逐步回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 A、抑郁障碍
  • B、广泛性焦虑障碍
  • C、适应障碍
  • D、创伤后应激障碍
  • E、急性应激障碍

正确答案:C

第6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小兵与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感情破裂,小兵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返还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小兵的诉讼请求
B.小张与小李结婚前,小张的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表示赠与两人作为婚房,这套房屋在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属于小张个人财产
C.小丁与其妻子感情确已破裂,在其妻子中止妊娠11个月后,小丁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不应受理
D.小红18岁时按村里习俗嫁给了杨某,半年后两人感情不和,小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

答案: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A项正确。根据该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B项中,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两人,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B项说法错误。《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C项中小丁是在其妻子中止妊娠11个月后起诉离婚,故法院应予受理.C项说法错误。D项,小红与杨某并未领取结婚证,并且小红未到法定婚龄,两人不是婚姻关系,没有离婚一说,D项说法错误。故选A。

第7题:

刘某为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刘某表示不同意,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不能判决离婚
  • B、可以判决离婚
  • C、调解后可判决离婚
  • D、未经调解可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A

第8题:

李某与妻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下达后,李某之妻提起上诉后第五天,李某之妻在车祸中身亡。此时,李某要求继承妻子的遗产,遭妻子的兄妹拒绝,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应准予李某继承。()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9题:

问答题
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儿子现已有六个月,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在离婚问题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这一特别规定的性质。这一特别规定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可见,实行离婚自由,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情况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法律之所以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仍然是从保护妇女、胎儿或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因为如果男方在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无疑对女方是一个打击或刺激,所以加以限制。
2、这一特别规定的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这表明她认为离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时受理和不判决离婚,反而会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婴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本意。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第一,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视其迫切性及时受理离婚请求;第二,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为防止矛盾更加激化,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即使如此也要强调对妇女和婴儿的保护。
解析: 暂无解析

第10题:

单选题
本病患者应激源消除后症状持续不应超过()病例3:男性,35岁,工人。半年前妻子提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患者不同意,之后关系紧张,2个月前妻子到法院提出离婚并将儿子带走,患者表现不与人来往,沉默少语,闭门不出。
A

1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

1年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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