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可确定的应激源导致
与个体病前心理特征无关
发生在精神病症状之后
没有可确定的应激源
第1题:
刘某为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刘某表示不同意,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不能判决离婚
B.可以判决离婚
C.调解后可判决离婚
D.未经调解可判决离婚
第2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3题:
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儿子现已有六个月,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在离婚问题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这一特别规定的性质。这一特别规定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可见,实行离婚自由,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情况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法律之所以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仍然是从保护妇女、胎儿或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因为如果男方在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无疑对女方是一个打击或刺激,所以加以限制。
2、这一特别规定的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这表明她认为离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时受理和不判决离婚,反而会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婴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本意。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第一,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视其迫切性及时受理离婚请求;第二,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为防止矛盾更加激化,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即使如此也要强调对妇女和婴儿的保护。
第4题:
思维障碍为主
感觉障碍为主
躯体症状为主
情绪和行为异常为主
第5题:
男性,30岁,已婚,有一3岁儿子。因“心烦、焦虑1个月”来医院诊治。近1年来,夫妻感情紧张,妻子曾提出离婚,患者拒绝。1个月前,患者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且带儿子离开家庭。患者托朋友与妻子和解亦无结果,出现心烦、紧张,焦虑不安,生活邋遢,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伴心慌。查:心电图正常。交谈切题,焦虑明显,不理解妻子为何要离婚,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起初,患者认识不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经过数次心理治疗后,患者能正确对待当前的家庭关系,逐步回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6题:
第7题:
刘某为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刘某表示不同意,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8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9题:
第10题: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