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题:
问答题
张三自2014年12月起从事自行车配件加工,已申请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2015年3月,某县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对其进行查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因本案系举报案件,故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未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于4月14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张三应纳地方各税1000元,滞纳金若干元,附加费若干元。4月17日,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三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未缴的增值税处三倍的罚款,罚款3000元,并责成张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稽查局工作人员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张三拒绝签收,工作人员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张三认为税款核定有问题,并于4月26日缴纳1000元税款、滞纳金和附加费后申请行政复议。县地税局认为张三未缴纳罚款,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因张三逾期仍未缴纳上述罚款,8月28日,县税务局局长签字后,稽查局扣押了张三部分配件及张三自用的电瓶车一辆。 问:本案例中,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正确答案:
1.未按《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2.处罚未履行告知程序;
3.对案件定性错误。不应定性偷税,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4.未依法受理张三的复议申请,对于纳税争议,只要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后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无须缴纳罚款。
5.保全措施违法,张三自用的电动车一辆都不在保全范围之内。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