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甲与乙是夫妻,有儿子丙、丁,丁15岁时因车祸双上肢残疾,丧失劳动能力。2010年5月甲立

题目
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甲与乙是夫妻,有儿子丙、丁,丁15岁时因车祸双上肢残疾,丧失劳动能力。2010年5月甲立有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全部遗产由长子丙继承”。2011年3月,甲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立一口头遗嘱,其内容为:“全部遗产由丁继承。”二份遗嘱均为甲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份遗嘱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2012年7月,甲因病情恶化不治身亡。(1)甲的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说明理由。(2)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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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戊。2008年丙去世,丁与庚再婚,二人一起照顾甲、乙的生活起居。2015年5月甲去世。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A.乙

B.丁

C.戊

D.庚


参考答案:ABC?

第2题:

有甲、乙、丙、丁、戊五个人,已知他们之间关系如下:

(1)甲是乙的儿子的爸爸:

(2)丙是乙的爸爸的儿子:

(3)丁是丙的儿子的妈妈:

(4)戊是丁的妈妈的儿子。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丙是兄弟关系

B.存在两对姐弟或兄妹关系

C.丁是甲孩子的姑妈

D.仅存在一对夫妻关系


正确答案:B

第3题:

某企业有四个岗位利用成对排列法进行排列,结果是丁高于甲、乙、丙;乙低于甲、丙、丁;丙高于乙,但低于甲、丁,甲、乙、丙、丁的岗位评价由高至低是()。

A 乙甲丙丁

B 丙甲乙丁

C 甲乙丙丁

D 丁甲丙乙


正确答案:D

第4题:

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的儿子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在婚后继续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人有(  )。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E.乙

答案:A,C
解析: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①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②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规则是: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丙的继承人包括其丈夫甲和女儿及其姐姐丁,但是其丈夫甲和女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而姐姐丁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其遗产。

第5题:

甲、乙系夫妻,1998 年 5 月儿子丙出生。2017 年 10 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丁担任甲的监护人。一年后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甲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此时甲的监护人是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C
解析:
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6题:

根据材料回答 91~96 问题:

乙欠甲,丙欠乙,丁欠丙若干债务,且他们之间的债权均已到期,债权人欲行使代位权。

请根据代位权的理论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第 91 题

设甲、乙均欲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应以丙为被告

B.乙应以丁为被告

C.甲可以丁为被告

D.乙以丙、丁为被告


正确答案:AB
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本题中存在两个代位权诉讼,而非一个代位权诉讼。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非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甲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丙为被告。乙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丁为被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不能延伸到次次债务人,故甲不能以丁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至于乙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不能以丙、丁为被告,因为丙为乙的债务人,只有丁为乙的次债务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第7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
解析: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另外,对于丁代位继承从乙处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第8题:

甲见义勇为不幸牺牲。早年丧妻的甲父得知消息后悲痛欲绝,引发心脏病不治身亡。甲有妻子乙、儿子丙、弟弟丁。据此,甲父遗产的继承人应为()。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

C、丙、丁

D、丁


正确答案:C

第9题:

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 8 岁儿子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婚后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心脏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有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答案:B,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丙的丈夫甲有继承权,丙的女儿有继承权,丙的姐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此不享有继承权。所以选项A.c正确,D选项错误。因为甲的儿子由乙抚养,与丙之间没有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B选项错误。

第10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丙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E.甲的弟弟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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