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李贵与张琴系夫妻,育有子李诚与李秉、女李欢。李诚与黄娟结婚生育一子李悦,李欢与郭强结婚生

题目
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李贵与张琴系夫妻,育有子李诚与李秉、女李欢。李诚与黄娟结婚生育一子李悦,李欢与郭强结婚生育一女郭兰。李贵和张琴早年自建了一栋临街小楼,产权登记为李贵夫妻二人。2009年5月,长子李诚遭遇车祸去世。2010年8月,李贵去世,但未进行遗产分配。2011年3月李欢因病死亡。2013年,小楼因国家征收获得补偿款360万元。现就该补偿款的分配发生纠纷。请问:涉案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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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与王某离婚之后,儿子张大随王某共同生活,后来张某与李某结婚,生有一子张二,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年仅8岁,随张某和李某生活。张某后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长达3年,上述所有子女均已成年。张某被宣告死亡,张某的汽车被张二继承,张二将之卖给刘某。下列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李某有权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B.张某若被宣告死亡,张大、张二以及李某的女儿都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C.张某若又出现,只要李某未再婚,无论李某是否愿意,二人的婚姻关系均自动恢复

D.张某若又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张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汽车


参考答案:B

第2题:

李某为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休病假在家,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李甲于1995年与赵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刚。李甲于1998年车祸身亡。女儿李乙未婚,与父母同住。李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在外出差,2000年于南方某城市认识了当地的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李某生有一子李丙,李丙一直随母亲生活。2003年李某意外死亡,经查,有现金5万元,银行存款35万元,李某生前没有遗嘱,对于李某的遗产分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李某妻子王某可以分得遗产5万元 (2)李小刚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李甲应得

A.(1) (3)

B.(2) (4)

C.(1) (2)

D.(3) (4)


参考答案:C
解析:首先明确李某的遗产范围,与妻子王某分割夫妻财产后,20万元为李某的遗产。由于李某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王某、孙子李小刚(代位继承)、女儿李乙、李丙(非婚生子女),每人继承5万元。钱某与李某并不属于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因此没有继承权。

第3题:

2001年6月尹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08年8月,尹某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情形中,尹某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A.李某在2008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

B.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C.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D.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 O月生育一子


正确答案:B
【答案】B。本题考核的是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是从保护妇女、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因此判断选项A、C、D均为限制范围内。应选B。

第4题: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张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有(  )。

A.李某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B.李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C.李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D.李某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E.李某出轨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ABCD四项均属于上述第1项中的情形,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5题:

2001年6月,尹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08年8月,尹某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情形中,尹某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A:李某在2008年8月已怀孕6个月
B: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C: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D: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0月生育一子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是从保护妇女、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因此判断选项A、C、D均为限制范围内。应选B。

第6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6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第7题:

张明婚前受赠一幢三居室的房屋,与李丽结婚后共同使用、管理该房近30年。当与李丽离婚时,该房屋( )。

A.仍应视为张明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视为张明和李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C.应由张明和李丽平均分割

D.张明和李丽应当进行协商确定


参考答案:A
解析: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题中的房屋应仍视为张明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8题:

2001年6月,尹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08年8月,尹某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情形中,尹某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

A.李某在2008年8月已怀孕6个月

B.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C.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D.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0月生育一子


正确答案:B

第9题: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张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有( )。

A.李某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B.李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C.李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D.李某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A,B,C,D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A、B、C、D选项都属于上述规定第(一)项的行为,甲可以请求分割夫妻财产。

第10题:

李中仁,70岁,与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红。1994年,李明与钱玉华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李文博。1996年,李红与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兰兰。1999年,李红与王某离婚,王兰兰归王某抚养。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没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间),系祖上留下的财产,在20年前李中仁父亲去世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户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红在办理父亲丧事途中出车祸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遗产时,钱玉华提出,李中仁的遗产应当由婆婆付琴和孙子李文博继承。而李红的前夫王某则提出,外孙女王兰兰也应有权继承。双方发生争执。问:
(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有哪些,为什么
(2)根据我国《继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权继承李中仁的遗产为什么


答案:
解析:
【答案要点】(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为这幢房屋的一半,即3间房屋,另3问房屋属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为这幢房屋是李中仁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对李中仁遗产有继承权的人是:①付琴有权继承。因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②李文博有权继承。因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时适用代位继承,即由李明的晚辈直系血亲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继承李中仁的财产。③王兰兰有权继承。此时适用转继承,因为李红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付琴和王兰兰。
【解析】本题是一综合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以及代位继承。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中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确定继承人时,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的范围,特别是当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在产生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应注意代位继承人必须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继承的份额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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