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0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5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

题目
问答题
王某于2000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5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王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王琳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王琳治疗,2005年胡某将王琳送给邻村膝下无子的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06年.失踪;年的王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王某的死亡宣告。王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王琳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王某诉至法院。  问:(1)王某与胡某间的犬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王琳的送养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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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下落不明已3年,王某的妻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法院于公告期满后作出宣告王某失踪的判决,并指定王某的妻子为其财产代管人。半年后,王某重新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作出宣告判决的法院撤销原判决

B.王某可以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

C.王某可以提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

D.在王某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再审决定,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正确答案: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中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2题:

贾某在某次出海打渔中因遇台风下落不明,后贾某之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贾某失踪,不想3年后贾某重新出现,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贾某失踪的判决

B.贾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对贾某宣告失踪的判决

C.贾某的妻子无权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对贾某宣告失踪的判决

D.贾某的妻子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再审改判宣告贾某失踪的判决


正确答案:B
44.f答案】B 【考点】 宣告失踪【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故B项正确。

第3题:

刘某出海捕鱼。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正确答案:C

第4题:

邓某与王某200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夫 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2004年1月离家,直到 200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 某于200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告知王某按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邓某死亡,双 方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B.告知王某按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邓某失踪,然 后才可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C.应当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D.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不申请宣告死亡而直接起诉 离婚案件的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51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 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另 外,根据《民诉意见》第169条及《简易程序规定》第1 条第(1)项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 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应当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 进行审理,故C选项正确。

第5题:

甲下落不明满5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C.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参考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该条规定,甲妻申请顺序优先于其父申请顺序,法院应当依甲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第6题:

刘某失踪7年,经其妻张某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某死亡,此后,张某与王某结婚。5年后,刘某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

A.认定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B.要求张某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

C.撤销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确认刘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恢复

D.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有效


正确答案:D
「考点」宣告死亡的效力
「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刘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张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有效。

第7题:

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参考答案:C

第8题:

詹三下落不明满8年,其妻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詹某申请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作出何种判决?若后发现其生还。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妻不同意,人民法院应当:( )

A.由王某和詹某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B.只按詹某的申请宣告失踪,发现生还也不撤销死亡宣告,因为王某不同意

C.先按王某的要求宣告死亡,发现生还再根据詹某的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D.只按王某的申请宣告死亡,发现生还也不撤销死亡宣告,因为王某不同意


正确答案:C
「考点」死亡宣告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其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第一顺序的配偶要求宣告死亡,故应当宣告死亡。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因此尽管其妻不同意,其父仍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因为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既然事实证明该推定是错误的,就应该以申请撤销该推定,不能受到申请顺序的限制。

第9题:

王某自从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王某的子女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开始继承遗产。但是王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而只是同意宣告王某失踪。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C: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D: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并不同意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作为第二顺序人的王某的子女,不得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宣告王某失踪。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所以选项D错误。@##

第10题:

农民田某于2004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9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2010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11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胡某不同意恢复夫妻关系,姚某不同意撤销收养合同,田某诉至法院。 问: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可以恢复?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答案:
解析: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民法总则》第52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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