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转换债券的产生与发展
第2题:
简述我国古代公文产生与发展的主要线索。
第3题: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的,当时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并很快得到普遍的承认。对动产物权则是根据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的理论或“动产无固定场所”的理论,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这主要是由于在当时动产的种类还不是很多,其经济价值与不动产相比也较小,因而允许作为属地主权管辖的例外。
(2)到了19世纪,“动产附骨”理论已遭到许多学者的非议。他们认为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物的所有人的住所时常有变,购买人或债权人很难知道所有人住所在什么地方,即使知道其住所,也难以了解其住所地物权法的具体内容,倒不如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易为当事人所掌握。况且,倘若对物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同,究应适用其中哪一方的住所地法,也不好确定。还有些学者指出,由于物与法律之间,除了空间位置的联系,不存在其他更强的联系,而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是符合尊重物之所在地国领土主权的国际法原则的。拉沛尔甚至认为,物之所在地法不仅应为所有国家所尊重,而且还应适用于所有的财产。显而易见,物权虽是一种对世权,但要对它行使保护,则只有其所在地法提供的保护,才是最有力的保护。此外,物权往往需要登记或注册,而要登记或注册,也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才能进行。还有学者认为,在国际经济迅速发展、国际买卖十分发达的时代,仍固守动产随人原则会妨碍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在国际贸易十分频繁的时代,一个人的动产往往遍及数国,并涉及这许多国家的经济活动,动产所在地国也不愿适用所有人的属人法来支配位于自己境内的动产物权问题。因此,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在立法上,规定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置于物之所在地法支配之下的国家居多数。于是,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也得到推广,成为一项基本的冲突法原则。
第4题:
喜歌剧之争——1752年意大利歌剧团在巴黎演出(),引起了有名的喜歌剧之争。以“皇家音乐研究院”为首的一派,坚持贵族宫廷的艺术趣味,竭力维护所谓“法国传统”;而以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为首的另一方,热情赞颂意大利喜歌剧的新鲜与活力,尖锐批评法国歌剧的()。这场争论促进了法国喜歌剧的发展。
第5题:
简述17世纪意大利歌剧的产生与发展
第6题:
轻歌剧,与喜歌剧一样,是一种生活气息与娱乐性较强的歌剧,产生于19世纪中期的法国。
第7题:
18世纪在()产生了喜歌剧,其直接前身是正歌剧中的(),1733年,作曲家()创作的《女仆作夫人》标志着喜歌剧的诞生。
第8题:
简述影视艺术产生与发展的历程。
第9题:
简述西方新闻事业的产生与发展。
第10题:
简述传播学的批判学派产生与发展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