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题目
问答题
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斯宾诺莎、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有何异同?


参考答案: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人有运用一切手段保全自己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1.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大体平等2.一切人对一切事物都有同等的权利
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它最主要的表现在人的自我保存上,每个人都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所以自然状态只能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这种状态有如下特征:第一,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即人类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不必征得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第二,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第三,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自然法,即理性,指引着有意遵从理性的人类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自然状态的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所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斯宾诺莎: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每个个体都为自然所限,在某种方式中生活与延续。而自然中的一切都有必然性,因而人性也是永恒、普遍和统一的,这是一种抽象的人性论。这种普遍的人性就是自我保存,主要是身体的保存,为此每个个体都竭力自我保存,不顾一切,只有自己。
这是自然最高的律法与权利,每个人都依此行动。所以斯宾诺莎“不承认人类与别的个别的天然之物有任何差异,也不承认有理智之人与无理智之人,以及愚人、疯人与正常之人有什么分别。”自然状态:没有是非善恶观念,没有私有财产。人不受法律的约束,每个人不服从其他任何人。每个人都有生存这一最高的自然权利因而只受自然法则的支配。

第2题:

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参考答案: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除了法律限制以外,个人享有一切行为的自由,经济生活的自由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的另一自由权利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人都是自由的平等的。生命、自由、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生命的权利不过是保障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任意处臵自己全部财产之权,但广大贫苦农民的劳动不能使他们享有财产权。洛克创造性地运用了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进一步将人的自然权利充实为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并阐释了法治和公权理论,奠定了近代西方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
 


第3题:

将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经其倡导而载入美国《独立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是()

A.洛克

B.霍布斯

C.汉密尔顿

D.杰弗逊


参考答案:C

第4题:

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之比较。


正确答案: 霍布斯认为,在国家和社会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平等的,但是由于人性利己,而不断发生冲突,“自然状态”不能维持,普遍战争状态出现,必然要使人们饱受苦难。为了摆脱这种丑恶、野蛮、可怕的状态,人们终于认识到必须通过订立契约,放弃个人的,建立起公共权力以谋取和平。那么人们必须共同协商订立契约,这就产生了国家。这一点与洛克相同。洛克与霍布斯不同的一点是认为在订立契约时,人们并没把全部自然权力都转让给君主,而是还保留了一些,如生命、自由、平等、私有财产权等。统治者如果不能保障人们的天赋人权,人们有权推翻它。而霍布斯断言,在人们订立契约时,就把自己的全部权力永远转让给国家统治者,而转让出来的权力是不能收回的,国家统治者的权力是绝对的,对君主的任何反抗都是“违反正义”的,人们应该无条件地服从国家。
霍布斯认为君主制或军事独裁是最好的政体。而洛克认为“三权分立”的议会制的君主立宪政体是最好的。他和霍布斯不同,认为君主也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人,君主专制是违反契约的,它不能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等权力,因而人们推翻君主专制是完全正当的。

第5题: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比较(关于社会契约方面)。


正确答案: (1)关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①霍布斯与洛克相同,同样认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前曾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②但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由于人性恶的特点以及为了自身利益和追求平等,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③洛克认为自然状态还具有自由、有序特点,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受着自然法的约束,人们不能为所欲为,更不能毁灭自身,所以自然状态是有序的。
④同时,洛克在强调人们具有自由平等权利的同时,还强调自然状态下的私有财产权利。
(2)关于社会契约。
①一方面,霍布斯认为须有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缔结契约时需要交出全部权利,而主权者不受契
约限制,拥有绝对权力。但洛克认为,人们的基本权利,生命、自由、财产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只可以转让充当自然法执行人和受害人享有迫使侵害者赔偿损失的权利。
②另一方面,关于建立社会契约的目的,霍布斯简单的认为是为了解决人类和平的需求以及时人们的安全得到保障。但洛克认为是为了目的是保障人们的根本利益,保障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3)关于国家政权理论。
①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应该拥有全部的国家主权,主权者进行君主专制,推崇君主制国家。
②但洛克反对君主制,认为权利不应该过分集中,而应该让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三权分立,相对于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最高。他认为民主制,寡头制,和君主制都不适合英国,最适合的政体是共和制。

第6题:

评述杰佛逊对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的发展。


参考答案:

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的内容: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一切人生来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独立宣言》杰斐逊用“追求幸福的权利”取代了洛克自然权利中的“财产权”,是当时政治理论中的一次革命:其一,强调人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打破了否定现世的生活而把希望寄托于来世或天堂的中世纪观念。追求幸福不但不是人的罪过,而且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二,用“追求幸福的权利”取代财产权,说明杰斐逊把人提高到了财产之上,强调人的价值。杰斐逊并不忽视财产权,他认为政府有责任保障财产权利,但他认为不可把财产权上升到自然权利的高度,它仅仅是一种公民权。如果把财产权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不仅会贬低人的价值,而且会助长大财产所有者的嚣张气焰。
补充:洛克的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洛克用劳动起源论来论证财产权,同时洛克也提出了财产的幅度问题。


第7题:

比较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的主权学说?


参考答案:

霍布斯:认为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权力限制,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者不能将其权力的任何部分授予或转让他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一切权力都必须由主权者掌握,人民不能享有任何权力,反对分权。
洛克:主张法治和分权,强调依法行政,用法律约束和限制行政权力(即王权),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权力。人民有权运用革命的手段建立新的政府,但他并没有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一方面提出人民革命权,一方面又把最高权力交给议会,实际上是议会主权。
卢梭: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主权是不可转移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法律是国家的唯一动力,立法的原则是法的意志的普遍性与法的对象的普遍性,立法者只能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法律的目的在于人民全体最大的幸福,即自由和平等,法划分为四种:政执法、民法、刑法和风尚、习俗和舆论。政府只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负责执行法律,政府不是由契约建立的,只是主权的执行者,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只有选举的贵族制最适于运用主权者委托的行政权


第8题:

在自然权利放弃的程度方面,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A.格老秀斯主张人们全部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

B.斯宾诺莎主张部分自然权利的转让

C.霍布斯主张自然权利的全部转让

D.洛克主张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E.卢梭主张自然权利的全部转让,但转让的对象是人民自己


参考答案:A, B, C, D, E

第9题:

把“自然状态”描述为和谐美好景象的思想家是()。

  • A、洛克
  • B、卢梭
  • C、霍布斯
  • D、维科

正确答案:B

第10题:

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主权论?


正确答案: 霍布斯:认为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权力限制,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者不能将其权力的任何部分授予或转让他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一切权力都必须由主权者掌握,人民不能享有任何权力,反对分权。
洛克:主张法治和分权,强调依法行政,用法律约束和限制行政权力(即王权),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权力。人民有权运用革命的手段建立新的政府,但他并没有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一方面提出人民革命权,一方面又把最高权力交给议会,实际上是议会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