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斯宾诺莎、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有何异同?
第2题:
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除了法律限制以外,个人享有一切行为的自由,经济生活的自由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的另一自由权利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人都是自由的平等的。生命、自由、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生命的权利不过是保障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任意处臵自己全部财产之权,但广大贫苦农民的劳动不能使他们享有财产权。洛克创造性地运用了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进一步将人的自然权利充实为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并阐释了法治和公权理论,奠定了近代西方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
第3题:
将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经其倡导而载入美国《独立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是()
A.洛克
B.霍布斯
C.汉密尔顿
D.杰弗逊
第4题:
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之比较。
第5题: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比较(关于社会契约方面)。
第6题:
评述杰佛逊对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的发展。
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的内容: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一切人生来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独立宣言》杰斐逊用“追求幸福的权利”取代了洛克自然权利中的“财产权”,是当时政治理论中的一次革命:其一,强调人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打破了否定现世的生活而把希望寄托于来世或天堂的中世纪观念。追求幸福不但不是人的罪过,而且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二,用“追求幸福的权利”取代财产权,说明杰斐逊把人提高到了财产之上,强调人的价值。杰斐逊并不忽视财产权,他认为政府有责任保障财产权利,但他认为不可把财产权上升到自然权利的高度,它仅仅是一种公民权。如果把财产权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不仅会贬低人的价值,而且会助长大财产所有者的嚣张气焰。
补充:洛克的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洛克用劳动起源论来论证财产权,同时洛克也提出了财产的幅度问题。
第7题:
比较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的主权学说?
霍布斯:认为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权力限制,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者不能将其权力的任何部分授予或转让他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一切权力都必须由主权者掌握,人民不能享有任何权力,反对分权。
洛克:主张法治和分权,强调依法行政,用法律约束和限制行政权力(即王权),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权力。人民有权运用革命的手段建立新的政府,但他并没有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一方面提出人民革命权,一方面又把最高权力交给议会,实际上是议会主权。
卢梭: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主权是不可转移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法律是国家的唯一动力,立法的原则是法的意志的普遍性与法的对象的普遍性,立法者只能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法律的目的在于人民全体最大的幸福,即自由和平等,法划分为四种:政执法、民法、刑法和风尚、习俗和舆论。政府只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负责执行法律,政府不是由契约建立的,只是主权的执行者,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只有选举的贵族制最适于运用主权者委托的行政权
第8题:
在自然权利放弃的程度方面,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A.格老秀斯主张人们全部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
B.斯宾诺莎主张部分自然权利的转让
C.霍布斯主张自然权利的全部转让
D.洛克主张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E.卢梭主张自然权利的全部转让,但转让的对象是人民自己
第9题:
把“自然状态”描述为和谐美好景象的思想家是()。
第10题:
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主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