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积累的行政管理经验?

题目
问答题
简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积累的行政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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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人民调解制度得到普遍的发展是在下列哪个时期(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新中国成立以后

答案:B
解析:
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补充,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突出特点。

第2题:

简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积累的行政管理经验?


正确答案:(1)试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2)加强党对政权的领导、保证行政管理的正确方向。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建立民族地区民主自治政府。
(4)加强决策咨询,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
(5)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办事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6)实行人民监察制度。
(7)严厉惩治干部的贪污行为,保持行政机关的廉洁。

第3题: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所创立的新刑种是( )。

A.管制

B.死刑

C.徒刑

D.笞刑


正确答案:A

第4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有:死刑、监禁、拘役及强制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物、驱逐出境和罚金。
(2)抗日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中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和当庭训诫;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3)解放战争时期的刑罚制度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管制刑。

第5题:

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1.方便民众
“建立便利于人民的司法制度”,这是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制度,当然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最大特点。根据地时期由于战争的需要,一切机关能简化者尽量简化,因而司法机关无论是组织建设,还是人员配备均采取方便人民、及时快捷的简化原则。
2.形式多祥
由于各个时期根据地成立的时间不同,根据地之间除统一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外,在政权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结果导致司法机关在组织形式上多样化。如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包括革命法庭、裁判部、军事裁判所等。此外,诸如政治保卫局和肃反委员会也拥有着一定的审判权。
3.事实上独立
这里讲的事实上的独立指的是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司法机关同国民政府中央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讲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司法机关隶属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属地方性司法机关,但事实上它只执行边区政府的法律和政策,保持着完整的独立性。

第6题: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主要目标是()

  • A、发展人民民主运动
  • B、消灭日本帝国主义残余力量
  • C、消灭封建剥削制度
  • D、推翻美国支持的蒋介石反动政权

正确答案:D

第7题:

简述中国工农民主政权创造的行政管理经验?


正确答案:(1)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行政机关领导成员,实行议行合一的管理制度。
(2)行政机关贯彻精简廉洁的原则,实行首长职数限额制和大体平均的供给制。
(3)实行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4)贯彻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严格挑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实行调查研究、典型试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等工作方法。

第8题:

由消灭封建剥削改为减弱封建剥削程度和减租减息为中心的土地立法原则确立于(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解放战争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D.建国以后


正确答案:B

第9题:

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正确答案:1947年以后,许多老根据地逐渐连成一片,形成了几个大解放区,并成立了各大区人民政府,并先后建立和调整了各大区司法审判制度.现主要介绍东北和华北两区司法制度。
东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东北各级司法审判机关 ,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东北解放区人民审理案件和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级,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为第三审级。 东北解放的检察机关,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员一至五人。其职权是:
(1)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上诉,协助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
(2)其他命令所定职务之执行。
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其司法审判机构的建设与东北解放区不同。东北解放区司法审判机构是在打碎日伪政权的审判机关后重新建立的,而华北解放区则是在晋察冀鲁豫两个老根据地司法机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原晋察冀和晋察冀鲁豫两个边区政府的高等法院,成立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原则上实行三级三审制,即胰司法机关为第一审,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但各直辖市法院采取两审制,如有个别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组成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院,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之。
华北人民法院的审判司法制度主要内容是:
(1)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制度;
(2)取消诉费;
(3)进一步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4)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判重要的民事案件。裁判研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司法机关已经审理后的死刑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重大刑事案件;研究有关政策原则需要慎重考虑决定或请示的民事案件。裁判委员会确定之案件,由司法机关制作判决书,正式开庭宣判。
(5)规定上诉制度;
(6)确定刑事复核制度。华北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制度有建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及其审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因此,它具有巨大有历史意义。

第10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的变化。


正确答案:(1)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主要有: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实行“审检合一”。
(2)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包括:边区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分庭,县设司法处,边区政府设审怕委员会,高等法院设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一”。
(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变化,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为人民法院;县以下基层设立了人民法庭,目的是保卫土改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