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工农民主政权的诉讼制度和审判原则。

题目
问答题
试述工农民主政权的诉讼制度和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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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同时期建立过不同政权形式,而对地主阶级态度差别最大的两种政权形式是()。

  • A、工农民主政权与苏维埃政权
  • B、工农民主政权与“三三制”政权
  • C、人民民主专政与苏维埃政权
  • D、工农民主政权与人民民主专政

正确答案:B

第2题:

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正确答案:1947年以后,许多老根据地逐渐连成一片,形成了几个大解放区,并成立了各大区人民政府,并先后建立和调整了各大区司法审判制度.现主要介绍东北和华北两区司法制度。
东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东北各级司法审判机关 ,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东北解放区人民审理案件和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级,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为第三审级。 东北解放的检察机关,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员一至五人。其职权是:
(1)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上诉,协助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
(2)其他命令所定职务之执行。
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其司法审判机构的建设与东北解放区不同。东北解放区司法审判机构是在打碎日伪政权的审判机关后重新建立的,而华北解放区则是在晋察冀鲁豫两个老根据地司法机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原晋察冀和晋察冀鲁豫两个边区政府的高等法院,成立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原则上实行三级三审制,即胰司法机关为第一审,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但各直辖市法院采取两审制,如有个别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组成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院,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之。
华北人民法院的审判司法制度主要内容是:
(1)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制度;
(2)取消诉费;
(3)进一步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4)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判重要的民事案件。裁判研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司法机关已经审理后的死刑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重大刑事案件;研究有关政策原则需要慎重考虑决定或请示的民事案件。裁判委员会确定之案件,由司法机关制作判决书,正式开庭宣判。
(5)规定上诉制度;
(6)确定刑事复核制度。华北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制度有建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及其审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因此,它具有巨大有历史意义。

第3题:

(  )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
D.建国初期


答案:A
解析:
解析: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第4题:

试述工农民主政权的诉讼制度和审判原则。


正确答案:红色政权比较稳定的地区,实行的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主要是:
(1)二审终审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一审终审。这主要是适应战争环境需要,及时镇压反革命分子。
(2)预审制度。法律规定除简单案件外,都要经检察部预审,然后提交法院审理。
(3)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制。规定各级法院可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点审判;同时审判必须公开,特殊情况可秘密审理,但仍应公开审判。这是司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和一种新经验。
(4)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除简单案件外,原则上采取合议制,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以裁判员为主审,另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判决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5)辩护制度。被告人经法庭许可,可请代表出庭代为辩护,其目的在于了解案情,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
(6)实行"重证据",不轻口供"的原则,坚决废止肉刑,反对"逼、供、信"。
(7)上诉制度与死刑复核制度。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不服第一审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四天内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死刑案件不论被告人上诉与否,法庭须一律将全部案卷报请上级司法机关审核批准。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满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经上级批准后,始能生效。
(8)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规定审判人员与被告系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的人,不得绑架审判该被告的案件。

第5题:

工农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包括主刑和从刑。


正确答案:错误

第6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时打击一切破坏抗日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抗日战争的胜利,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出现了如下一些变化:
第一,在管辖方面:公安机关对于汉奸罪、盗匪罪、烟毒罪、破坏坚壁清野财物罪等特种刑事犯罪,行使侦查、逮捕、预审和起诉权,在紧急情况下对武装敌特分子的处决权;检察机关仍负责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和起诉。审判由法院和司法处、科负责。关于军民诉讼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军事案件归军法机关审理,其他案件一律归地方司法机关审理。
第二,起诉方面:抗日战争期间,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提起自诉;对通奸、重婚等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以及略诱妇女意图与自己或他人结婚或为猥亵、奸淫等妨害自由行为,只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才有告诉权,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人无论在判决前后均可撤回告诉,其诉讼有效期间为自知道事实之日起一年内,逾期不予受理。此外,群众也可以代原告人起诉。
第三,在审判方面:审级上抗日民主政权一般采用三级三审制。县一级所设司法机关为第一审级,第二审级在有的根据地为专署司法机构,有些边区为省级司法机构,第三审级在有些根据地为边区(省)级司法机构或边区政府,在有的根据地则在名义上为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判一律采取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制,对于典型的民事案件和重大的刑事案件进行有广泛的群众参加的审判方式,即人民公审。普遍建立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制度,推广马锡伍审判方式。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各根据地的法律都规定,除战时特殊情况外,对死刑判决,不论被告人是否上诉,都须报经上级司法机关复核批准后才能执行。人民调解制度从组织形式到内容、程序都进一步完善,实现了人民调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第7题:

抗日民主政权调节制度的原则是()。

  • A、自愿
  • B、或调解或诉讼
  • C、合法
  • D、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正确答案:A,C,D

第8题: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  )。
A.最高法院
B.临时最高法庭
C.裁判部
D.审判委员会


答案:B
解析:
【精解】工农民主政权的最高审判机关是临时最高法庭,故选B项。

第9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有:死刑、监禁、拘役及强制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物、驱逐出境和罚金。
(2)抗日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中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和当庭训诫;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3)解放战争时期的刑罚制度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管制刑。

第10题:

抗日民主政权调解制度的原则是()

  • A、自愿
  • B、或调解或诉讼
  • C、合法
  • D、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正确答案: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