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
黄河
珠江三角洲
华北平原
第1题:
举例说明宪法的平等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宪法)。(中山大学2006年研)
第2题:
表达自由(中山大学2011年研)
第3题:
论述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中山大学2011年研)
第4题:
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武大2011年研;山东大学2011年研)
第5题:
试述民主选举的基本特征。(中山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民主选举的基本特征包括:
(1)选举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
在社会契约论的框架中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它可以换取公民忠诚的义务。统治合法性的来源在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诚如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所言:“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是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民主理论的核心。这样在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代议之间要求有一个选举体制通过公民根据自由意志所进行的集体投票组成国家权力以此来体现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在当代人们公认凡是经过人民按照普遍、直接、秘密投票的原则公平、诚实、定期的选举产生的政府是具有合法性的政府。妥协、选举、非暴力是民主国家产生的重要特征它打破“强权即公理”这一架构在国家观念之上的诅咒避免历史上因暴力争夺政权而带来的血腥灾难。
(2)选举使人民能够成为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首要控制
选举首先解决的是由人民来确定谁将统治和如何统治的问题。这是对国家权力产生及其管理模式的最初规范和控制。另外民主宪政政治通常会对代议机构的代表和政府主要官员规定限任制这使得定期选举成为必须。这样的定期、和平更换掌握政权的统治者的制度使得统治者迫于寻求连任或能被当选的意愿即便不情愿但也会去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采取最能促进公共利益的法律和政策。选举使得统治者受控于人民成为可能。
(3)选举是实现国家认同的有效途径
在选举期间各政党及其候选人和选民沟通互动使公众舆论上传下达从而形成政治理念和公民诉求的恰合。可见包括选举在内的民主程序是一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沟通、协商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国家统治秩序将会体现出被统治者的自觉自愿行为它增强了被统治者对国家的认同增加服从国家法律的可能性。
(4)选举为社会提供精英统治
麦迪逊说过:“每一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共公益的人。”现代民主能够保证“人民主权”的奥秘在于人民能够聘任并控制“比他们更能干的主人”。选举在相当程度上避免才能平庸、品质低劣的人管理国政和领导社会使得议员、国家首脑等公共职位由公民中的优秀者来担任成为可能。
第6题:
试论言论自由的界限。(中山大学2004年研)
第7题:
结社自由(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第8题:
从宪法角度论述社会权利(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社会保障权等)。(中山大学2009年研)
正确答案: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证和文化条件保证。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和自由越充分获得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就越大。
(1)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①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②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在现代宪政国家被并称为支撑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四大支柱。因为在启蒙思想家看来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渊源和保障是自由的人所必不可少的权利;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同属于“天赋人权”存在于国家之前人们只是为了保全这些权利才相约组成国家6基于此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最早确认保护财产权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后法国1793年宪法规定:“财产权为一切人民得自由处分其财富、其收益、其工作与职业收入的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则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在宪法中确认了公民的财产权。③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案从根本上肯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确保了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全面性和严肃性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意义。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①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②公民积极参加劳动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项应尽的光荣职责。从国家来说人民政府应该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的保障。从公民来说公民参加劳动也是在为国家和集体创造物质财富国家富裕了公民个人的生活才能得到根本的物质保障。③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保护和奖励发明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此外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依法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城乡劳动者接受国家为他们提供的教育和训练既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①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一。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②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一般来讲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各种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的退休金。农村的孤寡老人可获得“五保"帮助。近年来少数富裕农村的老人也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在患病期间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医疗帮助和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国家和社会应在生活保障方面承担义务和责任。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①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②受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a.国家有义务创办各种教育机构和文化设施以保证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b.公民也有义务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提高文化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③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是:a.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b.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c.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d.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e.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f.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①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文艺创作自由是指公民有发挥个人的文学艺术创作才能创作各种形式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②进行科学研究、发展科学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障公民的这项权利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有着紧密的联系。③宪法第47条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9题: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直接选举(中山大学2011年研)
第10题: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对外经贸2010年研)(2)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列举5—8项)。(北大2006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