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中华文明的摇篮。[中山大学2011研]

题目
单选题
(  )是中华文明的摇篮。[中山大学2011研]
A

长江

B

黄河

C

珠江三角洲

D

华北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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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举例说明宪法的平等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宪法)。(中山大学2006年研)


正确答案:(2)示例 在备受瞩目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中法院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一审 表明法院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作出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胜诉了。虽然由于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张先著要求被录用到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但这已经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了不起的表现它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给乙肝歧视案以明确的标准通过司法程序给人权以尊重和保障。户籍、年龄、学历、性别乃至相貌、身高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成为就业的一道壁垒。有专家指出政府就业歧视现象尤其不能忽视。一些政府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提出身高、相貌的要求将身高与才能画等号将职位与相貌相联系是不尊重公民平等权的表现应予制止。
(2)示例在备受瞩目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中,法院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一审表明,法院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作出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胜诉了。虽然由于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张先著要求被录用到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但这已经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了不起的表现,它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给乙肝歧视案以明确的标准,通过司法程序给人权以尊重和保障。户籍、年龄、学历、性别乃至相貌、身高,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成为就业的一道壁垒。有专家指出,政府就业歧视现象尤其不能忽视。一些政府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提出身高、相貌的要求,将身高与才能画等号,将职位与相貌相联系,是不尊重公民平等权的表现,应予制止。

第2题:

表达自由(中山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表达自由是指主张和通过各种方法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观点的自由是公民的主要自由权之一。各国宪法和法律对表达自由都做了规定其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有些法律文件中还将言论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主要内容。
表达自由是指主张和通过各种方法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观点的自由,是公民的主要自由权之一。各国宪法和法律对表达自由都做了规定,其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有些法律文件中还将言论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主要内容。

第3题:

论述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中山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可见公民是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基本权利在庞大的权利体系中属于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毋庸置疑公民的法律权利种类繁多范围广泛既有基本权利也有一般权利。然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 (2)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 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权利。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所固有的权利。 (3)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 ①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根本法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在公民权利方面宪法只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一般的权利只能留给一般的法律去规定。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派生的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可见,公民是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基本权利在庞大的权利体系中,属于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毋庸置疑,公民的法律权利种类繁多,范围广泛,既有基本权利,也有一般权利。然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2)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权利。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所固有的权利。(3)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①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根本法,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在公民权利方面,宪法只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一般的权利只能留给一般的法律去规定。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派生的,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4题:

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武大2011年研;山东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包括:(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近现代选举制度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即人民主权也就是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这样也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并因而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选举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既然代表或议员由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由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获取那么权力的行使者虽然获得了合法地位但他仅仅只是权力所有者实现权力的媒介、桥梁。因此虽然权力行使者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但这种和平的权力委托或者说权力转移并不能改变权力所有者的地位相反在其他有关制度的配合下还使权力所有者的意愿得以贯彻。(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尽管政治实践中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之分但其基本原则是共通的即选民将根据权力行使者的具体表现对其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判并对其违反选民意愿的行为追究责任。如果选民撤回对权力行使者的“委托”那么权力行使者的存在、延续以及权力行使也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在这种情况下选民即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国家的统治、社会的管理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选举就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选举不仅仅只是单纯地对候选人进行简单的挑选实际上这种选择一方面表达了选民对权力行使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则表达了对国家和社会管理应该贯彻何种政策的基本意见。而且选举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流、妥协。还会形成人们都能接受的意见。因此选举制度在形成、表达民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选民通过选举活动的参与还可增强民主意识。虽然选民在多大程度上重视并参与选举受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等许多因素的影响但选举本身同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选民通过参与选举不仅会对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明确的认识而且还能增强其分析和判断政治现象、政治问题的能力从而积极地参政、议政。(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派别利益冲突激烈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是最根本的民主途径。通过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还可以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包括:(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近现代,选举制度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即人民主权,也就是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这样也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并因而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选举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既然代表或议员由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由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获取,那么权力的行使者虽然获得了合法地位,但他仅仅只是权力所有者实现权力的媒介、桥梁。因此,虽然权力行使者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但这种和平的权力委托或者说权力转移,并不能改变权力所有者的地位,相反在其他有关制度的配合下,还使权力所有者的意愿得以贯彻。(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尽管政治实践中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之分,但其基本原则是共通的,即选民将根据权力行使者的具体表现,对其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判,并对其违反选民意愿的行为追究责任。如果选民撤回对权力行使者的“委托”,那么权力行使者的存在、延续以及权力行使也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在这种情况下,选民即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国家的统治、社会的管理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选举就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选举不仅仅只是单纯地对候选人进行简单的挑选,实际上这种选择一方面表达了选民对权力行使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则表达了对国家和社会管理应该贯彻何种政策的基本意见。而且选举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流、妥协。,还会形成人们都能接受的意见。因此,选举制度在形成、表达民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选民通过选举活动的参与,还可增强民主意识。虽然选民在多大程度上重视并参与选举受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等许多因素的影响,但选举本身同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选民通过参与选举,不仅会对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明确的认识,而且还能增强其分析和判断政治现象、政治问题的能力,从而积极地参政、议政。(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派别利益冲突激烈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是最根本的民主途径。通过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还可以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第5题:

试述民主选举的基本特征。(中山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民主选举的基本特征包括: (1)选举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 在社会契约论的框架中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它可以换取公民忠诚的义务。统治合法性的来源在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诚如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所言:“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是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民主理论的核心。这样在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代议之间要求有一个选举体制通过公民根据自由意志所进行的集体投票组成国家权力以此来体现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在当代人们公认凡是经过人民按照普遍、直接、秘密投票的原则公平、诚实、定期的选举产生的政府是具有合法性的政府。妥协、选举、非暴力是民主国家产生的重要特征它打破“强权即公理”这一架构在国家观念之上的诅咒避免历史上因暴力争夺政权而带来的血腥灾难。 (2)选举使人民能够成为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首要控制 选举首先解决的是由人民来确定谁将统治和如何统治的问题。这是对国家权力产生及其管理模式的最初规范和控制。另外民主宪政政治通常会对代议机构的代表和政府主要官员规定限任制这使得定期选举成为必须。这样的定期、和平更换掌握政权的统治者的制度使得统治者迫于寻求连任或能被当选的意愿即便不情愿但也会去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采取最能促进公共利益的法律和政策。选举使得统治者受控于人民成为可能。 (3)选举是实现国家认同的有效途径 在选举期间各政党及其候选人和选民沟通互动使公众舆论上传下达从而形成政治理念和公民诉求的恰合。可见包括选举在内的民主程序是一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沟通、协商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国家统治秩序将会体现出被统治者的自觉自愿行为它增强了被统治者对国家的认同增加服从国家法律的可能性。 (4)选举为社会提供精英统治 麦迪逊说过:“每一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共公益的人。”现代民主能够保证“人民主权”的奥秘在于人民能够聘任并控制“比他们更能干的主人”。选举在相当程度上避免才能平庸、品质低劣的人管理国政和领导社会使得议员、国家首脑等公共职位由公民中的优秀者来担任成为可能。

第6题:

试论言论自由的界限。(中山大学2004年研)


正确答案:(1)言论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和扩大。 (2)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政治权利与自由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界限即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受限制性是人权发展的普遍规律各国在人权立法中一方面强调言论自由的实体价值另一方面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与行使程序作了必要的限制。①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3)我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限制言论自由方式的法制化是保障言论自由价值的重要形式。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方式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限制内容、程序、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化以保障言论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我国现在还没有新闻法等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但已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①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②属于部委规章的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电影审查规定》、《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音像资料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等。 (4)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与错误言论 与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相联系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言论自由与错误言论的区别问题。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中也包括公民对某一问题所发表的错误的言论只要不是出于主观上恶意不危害社会应允许错误言论的存在不能苛求行使言论自由的主体行为都符合客观要求。
(1)言论自由的含义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和扩大。(2)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政治权利与自由,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界限,即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受限制性是人权发展的普遍规律,各国在人权立法中一方面强调言论自由的实体价值,另一方面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与行使程序作了必要的限制。①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3)我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限制言论自由方式的法制化是保障言论自由价值的重要形式。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方式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限制内容、程序、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化,以保障言论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我国现在还没有新闻法等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但已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①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②属于部委规章的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电影审查规定》、《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音像资料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等。(4)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与错误言论与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相联系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言论自由与错误言论的区别问题。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中也包括公民对某一问题所发表的错误的言论,只要不是出于主观上恶意,不危害社会,应允许错误言论的存在,不能苛求行使言论自由的主体行为都符合客观要求。

第7题:

结社自由(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正确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第8题:

从宪法角度论述社会权利(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社会保障权等)。(中山大学2009年研)


正确答案: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证和文化条件保证。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和自由越充分获得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就越大。 (1)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①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②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在现代宪政国家被并称为支撑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四大支柱。因为在启蒙思想家看来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渊源和保障是自由的人所必不可少的权利;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同属于“天赋人权”存在于国家之前人们只是为了保全这些权利才相约组成国家6基于此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最早确认保护财产权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后法国1793年宪法规定:“财产权为一切人民得自由处分其财富、其收益、其工作与职业收入的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则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在宪法中确认了公民的财产权。③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案从根本上肯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确保了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全面性和严肃性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意义。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①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②公民积极参加劳动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项应尽的光荣职责。从国家来说人民政府应该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的保障。从公民来说公民参加劳动也是在为国家和集体创造物质财富国家富裕了公民个人的生活才能得到根本的物质保障。③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保护和奖励发明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此外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依法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城乡劳动者接受国家为他们提供的教育和训练既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①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一。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②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一般来讲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各种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的退休金。农村的孤寡老人可获得“五保"帮助。近年来少数富裕农村的老人也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在患病期间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医疗帮助和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国家和社会应在生活保障方面承担义务和责任。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①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②受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a.国家有义务创办各种教育机构和文化设施以保证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b.公民也有义务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提高文化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③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是:a.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b.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c.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d.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e.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f.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①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文艺创作自由是指公民有发挥个人的文学艺术创作才能创作各种形式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②进行科学研究、发展科学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障公民的这项权利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有着紧密的联系。③宪法第47条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9题: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直接选举(中山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10题: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对外经贸2010年研)(2)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列举5—8项)。(北大2006年研)


正确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有:(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2)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5)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6)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体现了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有:(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2)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5)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6)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体现了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