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刘玉廷夫妇收养当时3周岁的王兰为养女,一直共同生活。2017年,王兰的生父母与刘玉廷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

题目
多选题
2014年,刘玉廷夫妇收养当时3周岁的王兰为养女,一直共同生活。2017年,王兰的生父母与刘玉廷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王兰养父母去世。有关本案情,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王兰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

王兰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恢复须协商确定

C

王兰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

D

王兰无权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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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光夫妇与王小涛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参考答案:

王光夫与王小涛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小涛成年后对养父母非打即骂,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王光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已无法共同生活,故法院应判决解决其收养关系。


第2题:

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王小涛对李林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


参考答案:

王小涛对生父母李林夫妇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故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赡养李林夫妇,需王小涛与李林夫妇协商确定。


第3题:

蒋某(男)想收养弟弟的女儿小玉为养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蒋某的收养行为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蒋某与小玉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B.小玉不满14周岁

C.小玉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小玉

D.蒋某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正确答案:D
【答案】D。本题考核的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被收养人的条件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年满30周岁;(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本题选项C符合条件,但却不是收养人的条件。不要被混淆。

第4题:

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5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1997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7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8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正确答案: 符合。《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崔京被收养时,其父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送养时,崔京已成为丧失父母的孤儿,因此是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的。

第5题:

蒋某(男)想收养弟弟的女儿小玉为养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蒋某的收养行为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蒋某与小玉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B:小玉不满14周岁
C:小玉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小玉
D:蒋某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被收养人的条件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年满30周岁;(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本题选项C符合条件,但却不是收养人的条件。不要被混淆。

第6题:

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王小涛对王光夫妇应否补偿相关费用?


参考答案:

王小涛应补偿王光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收养法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王小涛对养父母非打即骂,已构成虐待,故依法应予补偿该项费用。


第7题:

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 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韩洪宝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韩洪宝去世后,刘桂兰与女儿韩玉英、韩玉珍共同生活。1995年,韩玉英结婚,搬到B市另过。1998年韩玉珍亦出嫁,刘桂兰独立生活。2002年6月,刘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经A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全文如下:“将韩洪宝、刘桂兰所有的房屋在我死后都留给我的大女儿韩玉英”。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韩五英。刘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看见姐姐家境不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李旭认为,韩玉平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将韩玉英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1)本案中存在两个继承关系:即韩洪宝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刘桂兰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
(2)韩洪宝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其所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韩洪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刘桂兰、其子女韩玉平、韩玉英和韩玉.珍,他们都有权继承韩洪宝的遗产。涉案遗产系4间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当作为韩洪宝的遗产,另一半为韩洪宝的妻子刘桂兰的个人财产。韩洪宝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虽然房屋在韩洪宝病故后,一直由刘桂兰居住使用,但并不表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不能完全归刘桂兰个人所有。因为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此外,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韩玉平,因在被继承人韩洪宝之前死亡,那么他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适用代位继承,由其儿子韩坤代其位继承他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此时,4间房屋的分配如下:刘桂兰取得八分之五的房屋产权,其他继承人各取得八分之一的房屋产权。
(3)刘桂兰在其公证遗嘱中却将房屋指定由韩玉英一人继承。显然,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因而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刘桂兰所有的部分(八分之五产权)全部由韩玉英继承,而其他部分(八分之三产权)则由韩玉平(其子韩坤代位继承)、韩玉英和韩玉珍合理分割,即各得八分之一产权。韩玉珍声明将自己应有的份额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其法律性质属于赠与,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救。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刘桂兰去世后,其个人遗产中房屋产权部分指定由韩玉英继承,是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五,而韩五珍将其应有的份额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其结果是韩玉英得到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七,韩坤代韩玉平获得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一。
[评析] 考查要点是继承关系的判定、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和公证遗嘱的效力。本题考查方向单一,考查范围仅仅限于继承,但涉及的知识点众多.属于综合性较强的继承案例分析题。考生在作答该案例分析题时。首先要认清不同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做好本题的关键。

第8题:

199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2003年张某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张某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参考答案:A, C

第9题:

2008年,刘玉廷夫妇收养当时3周岁的王兰为养女,一直共同生活。2011年,王兰的生父母与刘玉廷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王兰父母双双去世。有关本案情,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兰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王兰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恢复须协商确定
C:王兰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
D:王兰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答案:A,D
解析:
《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题中,当时王兰只有6周岁,尚未成年,王兰与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B项,成年养子女可协商确定是否恢复与生父母的关系。C项,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第10题:

李某夫妇年逾花甲,没有女儿,1983年收养邻居刘某之女14岁的刘丽作养女,办理了公证手续。李某夫妇对刘丽非常疼爱,抚养其高中毕业并参加工作。刘丽成年后,对养父母漠不关心,不照顾他们生活。养父生病住院,她不去护理。1996年,李某病故后,刘丽对养母不尽赡养义务,反而逼其改嫁,遭到养母拒绝后,对养母辱骂,直至殴打。养母感到无依无靠,想变卖自己与李某的共同所有的两间房屋去投靠亲友。刘丽出面阻拦,生称只有她才是养父遗产的继承人。养母无赖,想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解除与刘丽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丽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费用。而刘丽辩称,这两间房屋是养父母的共同财产,现养父死亡自己有权继承遗产,养母无权出卖房屋。养母与刘丽的关系能否解除?


正确答案: 养母与刘丽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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