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营近10年,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

题目
问答题
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营近10年,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09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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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低洼地汇集的水塘,在水塘周边建设村宅,形成围水而居或者依水而居。这个水塘在当地人日常生活中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养殖,休闲游憩都和这个水塘是密不可分的。

A耕地

B浇灌

C防洪排涝

D调蓄雨水

E日常防火


答案:ABCDE

第2题:

水资源属于()所有.农业集体经济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所有。填空题


参考答案:国家、集体

第3题:

集中式给水河流取水点,规定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防护带范围包括()。

A.上游100米至下游50米

B.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

C.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0米

D.上游50米至下游100米

E.上游100米至下游1000米


本题答案:B

第4题:

案情:
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营近十年,十年来,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15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十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
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冈。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又应如何证明?
2.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4.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
5.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法院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
7.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答案:
解析:
1.原告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原告需证明造纸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的虾苗非正常死亡。前者排污水的行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
2.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
3.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就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本厂的排污行为与虾苗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第一个证据,只是不能肯定排污与虾的死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个证据虽然说明工厂排污没有超标,但同样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4.如果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被告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原告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相应的证据(鉴定人员有徇私舞弊的嫌疑),可能构成鉴定程序违法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开庭后原告提出重新鉴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6.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法院不应直接指定鉴定人。
7.赵立国可以单独上诉。二审中,应将赵立国列为上诉人,造纸厂列为被上诉人,余庆华列为原审原告。

第5题:

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经营近10年,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16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2016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的人员出具的书面陈述,估算死虾5000尾,双方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
问题:
(1)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2)如果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化验报告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则两份报告的证明力如何?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
(4)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法院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
(6)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承包合同、化验报告和检验报告均属于书证。现场查看人员关于估算死虾数量的书面陈述、李某到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省级有关部门经鉴定后出具的证据材料属于鉴定意见。(2)市商品检验处和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报告属于公文书证。根据《民诉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两份报告的相反证据,则法院应认定两份报告所记载的事项为真实。
(3)如果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被告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4)根据《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原告提出了鉴定人员有徇私舞弊嫌疑的相关证据,可能构成鉴定程序违法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开庭后原告提出重新鉴定符合《证据规定》的规定。
(5)根据《民诉解释》第12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法院不应直接指定鉴定人。
(6)赵立国可以单独上诉。二审中,应将赵立国列为上诉人,造纸厂列为被上诉人,余华列为原审原告。

第6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用办理取水许可。()


参考答案:正确

第7题:

直埋光缆接头安排在地势平坦和地质稳固地点,应避开()。

A.水塘

B.河流

C.沟渠

D.道路


参考答案:A, B, C, D

第8题:

下列哪种情形下,会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A.甲欠乙1万元赌债

B.丙赠与丁500元钱 (⊙o⊙)

C.戊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向己偿还借款

D.下大雨时,庚水塘中养的鱼跳到辛的水塘中


正确答案:D
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发生的原因,则不论其是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本题中,A项中甲乙赌博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违法行为,赌资应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当事人,因此乙不基于这一行为获得利益,甲乙之间“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中的关系属于赠与法律关系,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中的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因此也不属于不当得利。C项中,戊与己之间的合同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已经超出,根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已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合同约定还款的胜诉权,但是戊和己之间的实质债权关系仍然存在,只是不再受法律保护,形成所谓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认为由于超过合同期限,己所享有的债权归于消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C项中的行为不成立不当得利。

第9题:

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在( )取水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A、江河
B、湖泊
C、地下水
D、农村集体水库
E、农村集体水塘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补救措施。所谓取水许可,按照国务院1993年8月1日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指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为家庭生活等目的少量取水,或者在为紧急公共利益而必须取水的情况外,都应当向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限额取水的制度。

第10题:

水塘的大小与驳岸的坡度有关,同面积的水塘,驳岸较平缓、离水面近看起来水面就较小。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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