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

题目
单选题
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徐某因有抚养能力不能将小强送其姐姐收养

B

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养小强

C

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

收养应征得小强同意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根据《收养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作送养人。但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5条第3项的限制。本题中,徐某的姐姐是徐某的同辈旁系血亲,不受抚养能力的限制
B项,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本题中,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虽已育有一子,但如果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C项,根据《收养法》第18条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本题中,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小强,故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项,根据《收养法》第11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本题中,小强现年9周岁,所以收养无须征得小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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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选项中,收养无效的情形包括()

A.某夫妻欲将自己13周岁的女儿丙送养他人,丙强烈反对但仍被送养

B.钟某(男,37周岁,单身,公务员)收养了家境贫困的大哥的5周岁的女儿

C.王某夫妻外出时遇车祸,妻子刘某死亡,王某受重伤并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欲将其4周岁的儿子送养,刘某的父母要求由他们来抚养外孙。王某拒绝了刘某父母的要求,将儿子送养他人

D.无子女的某夫妻(均为28周岁)从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养1名女婴


参考答案:A, C, D

第2题:

刘某与丈夫结婚五年,生有一女儿,去年其丈夫在工作中因工伤去世,今年刘某决定与韩某结婚,但是韩某不允许其带着女儿过去,所以刘某迫不得已将女儿送养,那么孩子的奶奶有( )的权利。

A.优先收养

B.优先抚养

C.不同意收养

D.代为收养


正确答案:B
父母优先原则是《收养法》确定的收养准则,是指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故刘某女儿的奶奶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3题:

王女士是一位美籍华侨,其本人育有一个女儿,王女士回到中国后想收养其兄长家的儿子王小某,王小某今年已年满14周岁,其兄嫂均表示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__。

A、王女士已经有一个女儿,其不符合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不能收养其兄弟的儿子。

B、王女士的兄嫂并不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因此不符合我国《收养法》有关送养人的规定。

C、王小某已年满14周岁,不能成为被收养人。

D、王某若想收养王小某,需征得王小某的同意。


答案:D

第4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越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女,20周岁,捡到一名弃婴,可以收养
B.徐某,男,年近不惑,无配偶,捡到一名残疾女童,可以收养
C.宋某早年捡到一名弃婴,抚养至今,其收养关系自捡拾之日起成立
D.王某与其成年养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答案:D
解析:
A错误。年满如周岁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张某如岁不具备相应条件。B错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徐某未满40周岁,和残疾女童年龄差距不可能是40周岁以上。C错误。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D正确,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故选D

第5题:

2000年,索某和蒋某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索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强8岁,蒋某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峰9岁,女儿小敏6岁。婚后,索某夫妇一直与小强小峰共同生活,小敏与生父共同生活。2013年,索某意外身亡,根据《继承法》,索某的遗产应由()继承。

A:小强一人
B:小强,蒋某两人
C:小强,蒋某,小峰三人
D:小强,蒋某,小峰,小敏四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第6题:

李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难。1993年,李某和关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李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1997年,李某出狱,借钱做起了买卖。经过几年努力,日子逐渐富裕起来。为了领回儿子李予,李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问:法院应否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收养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履行了登记程序。李某的同意虽然有些无奈,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以后,不能够随意解除。


第7题: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可以被合法收养的有( )。

A.父母双亡的孤儿小刚
B.生父去世、生母再婚的小芳
C.幼年被拐、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小慧
D.父母离婚且均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的小兵
E.父母身体残疾、生活困难无抚养能力的小明

答案:A,C,E
解析: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l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8题:

肖某现年45岁,未婚,其欲收养一个孩子为自己养老送终。同村廖某育有四个女儿,与妻子协议离婚,四个子女归廖某独自抚养。由于生活极度困难,廖某与肖某达成协议,由肖某抚养廖某最小的女儿,现年7岁。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廖某的小女儿由肖某抚养,并改口叫肖某为爸爸,自此与廖某再无父女关系。肖某抚养廖某的小女儿半年后,发现孩子患有轻微的自闭症,很少与外人有语言和情感上的接触,肖某便找到廖某,想解除抚养协议。

问题:1、收养人肖某与廖某女儿之间是否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2、如何评价廖某送养自己子女的行为?3、肖某的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4、若肖某与廖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肖某可否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1、《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肖某与廖某之间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其收养关系不成立。2、《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廖某单独送养自己子女的行为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3、肖某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因为根据《收养法》第九条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本题中肖某45岁,被收养人7岁,他们之间未相差四十周岁以上。4、《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肖某不得因为被送养人有轻微自闭而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第9题: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可以被合法收养的有()。

A:父母双亡的孤儿小刚
B:生父去世、生母再婚的小芳
C:幼年被拐、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小慧
D:父母离婚且均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的小兵
E:父母身体残疾、生活困难无抚养能力的小明

答案:A,C,E
解析: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故本题应选ACE。

第10题:


徐某挪用公款等案


徐某是某信用社雇佣的员工,主要从事押钞工作,也兼负责现金出入库工作。信用社属于非国有金融机构。邓某是由上一级国有银行委派到该信用社负责监管该信用社某一资金链流通的工作人员。


201 2年1月期间,徐、邓2人因为炒股手头紧张,于是在邓某所监管的资金中,挪用了10万元去炒股,至案发尚有5万元未补上。


2012年4月17日,徐某告知邓某自己将有一次接触大额款项的机会,决定捞一把然后跑路,看在邓某平日里对其的照顾,决定分出一部分给邓,邓某当即答应并且与徐某商量了具体细节。


4月22日下午5时许,徐某与同事曾某等人从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各营业网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70余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待曾某等人离开后,徐某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返回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60万元人民币后,从中拿出10万元给邓某后便携款潜逃。


当天晚上,徐某经田某介绍暂住到谭某家。5月底,因徐某碰到熟人,便要求田某、谭某为其另租房子,后由田某、谭某介绍徐某租到该市G楼B室。在转移到B室躲藏前,徐某将赃款中的46万元人民币交由谭某保管,谭某将赃款藏匿于其卧室沙发下。徐某躲藏期间,谭某安排徐某的饮食起居,为徐某购买日常生活用品。11月16日,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徐某隐藏处所将徐某、谭某被抓获。到案后徐某揭发了邓某与自己挪用信用社资金的事实,并且也揭露了邓某受贿的事实。据查,上述事实均属实。


【问题】


1.徐某的行为成立什么犯罪?


2.邓某的行为成立什么犯罪?


3.徐某和邓某是否构成构成共同犯罪?在哪个(些)罪上成立共犯?


4.如何评价田某的行为?


5.如何评价谭某的行为?


6.案中各行为人有哪些法定情节?




答案:
解析:

1.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


徐某是非国有单位的职工,承担押钞员兼负责现金出入库的工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管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巨额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徐某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邓某一同挪用资金,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2.邓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


邓某是国有银行委派到信用社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挪用资金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还与徐某一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3.徐某与邓某成立共同犯罪,在挪用公款罪上利用了邓某的职权成立共犯,在职务侵占罪中利用徐某的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4.田某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


5.谭某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徐某的法定情节有:到案后揭发了邓某与自己挪用信用社资金的事实这部分构成坦白,对邓某受贿的犯罪事实成立立功。田某的法定情节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生要注意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时的处理情况,尤其注意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情形,注意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渎职犯罪方面的一些重要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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