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固定资产该公司的办公大楼以低于

题目
多选题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固定资产该公司的办公大楼以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1100万元。丙公司在协商该买卖合同过程中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1100万元后已确无偿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就该办公大楼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B

甲、丙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撤销合同

C

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D

不论丙公司是否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属明显不合理,乙公司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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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一栋办公楼以低于估价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700万元,丙公司在商谈买楼时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700万元后已确无偿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的卖楼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公司撤销其低价售楼行为

B.甲、丙公司间的买卖办公楼行为与乙公司并无关系,乙公司无权干涉

C.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D.不论丙公司是否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属明显不合理,债权人乙公司都应当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C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强调的是受让人明知债务人的有关情形,还接受转让即具有恶意。如果受让人并不知道该情形,则属于善意取得财产,债权人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第2题:

甲公司应当将其持有的C办公大楼份额转让给乙公司、己公司还是辛公司?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应当将其持有的C办公大楼的份额转让给乙公司。根据规定,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乙公司是房屋共有人,己公司是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公司的就先购买权优于己公司。

第3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最终由丙公司负担


正确答案:D
9.答案:D 考点:代位权讲解:《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是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人是债务人,不是次债务人。所以D错,符合题意。

第4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对甲公司的债务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
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
抵销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入主张抵销。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销,所以B选项不正确。(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4)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抵销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销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如果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销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销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5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只有D项应选。

第6题:

(二)

某市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在C区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吨钢材,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甲公司依照合同履约后,乙公司一直拖欠甲公司20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丙公司。丙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乙公司2年房租共计50万元。为此,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并特别说明如乙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丙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交给甲公司以抵消乙公司拖欠的货款。在答辩期间乙公司迁往D区。一审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若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是( )。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C
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7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5万元,依照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履行交付汽车配件,乙公司收货后应向甲公司支付贷款3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债的:()。

A、混同

B、抵消

C、提存

D、免除


参考答案:B

第8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而乙公司则欠丙公司50万元,于是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将欠乙公司的货款直接支付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司迟迟不向丙公司付款。在此情形之下,谁(乙公司还是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A.乙公司

B.丙公司

C.乙公司和丙公司

D.乙公司或丙公司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规定,甲公司不如约向丙公司付款时,只有其债权人即乙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至于丙公司,由于其与甲公司之间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第9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保证债务;保证人的追偿权【详解】《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本题中债权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有权拒绝付款。保证人因此也具有抗辩权,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否享有追偿权?《担保法》对此缺乏规定,但本题中丙明知2万元的债权有严重瑕疵,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仍然放弃抗辩权而径行承担保证责任,即属于有过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有过错,则无追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在B选项中,若丙不知债权人债权的瑕疵,但是乙公司的瑕疵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则乙公司获得2万元的对价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在C选项中,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放弃时效抗辩,清偿债务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在D选项中,丙公司放弃的是自己的先诉抗辩权未放弃自己的追偿权,其仍可向甲公司追偿。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第10题: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赵某持该公司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业务员赵某到贵公司采购高级实木材料,请予以接洽)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高级实木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赵某见到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由于甲公司需要这批铝材,故甲公司愿意与乙公司签订购买铝材20吨的买卖合同。乙到甲公司后将货款补齐,乙公司应当在补齐货款后3日内发货。但是,赵某回公司后未及时将此事报告公司,就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15日过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复,加之市场上铝材价格上涨,乙公司被迫于催要货款的1个月后将铝材出售给了丙公司。公司表示,该批铝材已经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
(1)在乙公司没有催要货款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赵某预交的1万元定金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在乙公司没有催要货款之前,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赵某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而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只有经过甲公司的追认才能有效。
(2)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但是,在乙公司催要货款之后,甲公司并未及时表态,实际上就意味着甲公司承认了乙公司和赵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故合同已经生效。第二,由于甲公司应当先支付货款,且乙公司已经给甲公司支付货款的充足履行期限(1个月),但甲公司仍未履行合同,甲公司已经构成违约,故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甲公司违约在先,故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1万元定金不予返还,该定金归乙公司所有。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定金应当归乙。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第62条第4项(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第115条(定金罚则)。本案有如下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关于本案的性质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范畴,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主 要区别在于,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当善意且无过失,可是,本题中的相对人乙公司并非属于善意相对人,因为赵某提供的介绍信已经明确了他的代理权限(购买实木,而不是购买铝材),这一点乙公司是清楚的。第二,既然本案属于无权代理,那么乙公司是否向 甲公司发出了催告?有的考生认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属于乙公司行使催告权的行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催告是指相对人在合同成立后,为明确合同的效力,敦促本 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该合同予以追认的行为,可是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在于催要货款,而不是在于要求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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