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真题]

题目
多选题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真题]
A

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

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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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在乙公司专门负责研发电脑液晶显示屏,后乙公司让其负责新型蓝牙耳机的研发。后甲利用公司亦有的材料和技术研发出新型电脑鼠标,并凭借该鼠标成功跳槽至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甲负责研发的蓝牙耳机,甲具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
B.对于甲负责研发的蓝牙耳机,乙公司具有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
C.对于甲研发出的新型电脑鼠标,乙公司具有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
D.若甲在跳槽后3个月内研发出一款新型电脑液晶显示屏,则丙公司具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答案:B,C
解析:
《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题中,蓝牙耳机的研发系乙公司交付给甲的技术开发任务,故该技术成果系职务技术成果,乙公司享有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和使用权,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新型电脑鼠标系甲主要利用乙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故乙公司享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故C选项正确。新型电脑液晶显示屏系甲在离职一年内所研发,故属于职务技术成果,乙公司享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故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为BC。

第2题:

(二)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张某虽无权处分电脑,但张某与甲、乙、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先行受领交付的乙,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未取得所有权的甲、丙可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第3题: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正确答案:BCD

第4题:

甲公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5000元,欲购从速,数量有限。广告有效期为8月30日。于是王某携带现金于8月 1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王某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王某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要约邀请,王某的行为要约,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王某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
甲公司发布的广告中表示数量有限,可见属于要约邀请。

第5题:

赵某在甲公司主要负责研发新电脑,另外还参与手机的研发工作。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赵某在假期期间研发的新电脑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赵某
B.如果赵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而研发出新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赵某
C.赵某在业余时间利用甲公司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研发出新耳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赵某
D.赵某辞职离开甲公司到乙公司上班的8个月后研发出新电脑,其专利申请权属于乙公司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外,《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故选项A、B、C、D中的专利申请权都属于甲公司。因此,本题答案是ABCD

第6题: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可知,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康成公司无权立即行使留置权,而应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选项B正确。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因此,康成公司曾善意取得电脑的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电脑被偷走后,康成公司对电脑的留置权消灭。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康成公司(占有人)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选项D错误。合同具有相对性,康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因此,康成公司无权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提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此观点与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的观点相左,考生复习时须引起注意,以最新观点为准。

第7题: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答案:B,C,D
解析:
【考点】专利权权属及保护【详解】《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在A选项中,王某虽利用业余时间研发新鼠标,但王某在公司的职责就是研发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所以,A选项正确,不选。B选项的道理同A,虽然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但研发鼠标仍是其职责,是执行甲公司的任务,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研发,因此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所以B选项错误。在C选项中,只要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创造,该新型手机的专利申请权也属于甲公司。所以,C选项错误。在D选项中,若王某在辞职后的1年内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选项中并未交代时间界限,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陷阱】本题区分是否是职务发明的两个关键:一是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二是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虽然A项是业余时间,但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C项虽然是职责范围外,但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二者都属于职务发明。

第8题:

甲公司向乙企业订购一批笔记本电脑,同时订购了相应数量的鼠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因电脑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甲公司可以同时解除购买鼠标的合同
B.如果因鼠标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甲公司可以同时解除购买电脑的合同
C.如果某一部电脑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公司可以解除购买全部电脑的合同
D.如果第二批交付电脑不符合约定,甲公司可以解除购买全部电脑的合同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所以选项A正确。

第9题:

甲公司委托王某购买10台品牌机电脑,王某私自委托朋友张某代为购买,张某购买了10台组装电脑,甲公司拒绝支付价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无权拒绝支付价款
B:王某应支付价款
C:张某应支付价款
D:甲公司和王某对支付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代理人转委托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未经委托人甲公司的同意即转委托,甲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复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王某作为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AD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张某作为复代理人不承担复代理行为的后果,所以C选项不正确。

第10题:

甲公司是一家光缆设备公司,王某是甲公司负责光缆设备研发的技术人员。王某在2011年3月从甲公司离职,并加入了乙公司。乙公司2012年1月就王某发明的一项光缆设备技术提交了一件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专利权应归甲公司所有
  • B、专利权应归乙公司所有
  • C、专利权应归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所有
  • D、王某及乙公司负责人有权主张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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