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上海设立了某个人独资企业,并打算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应当如何进行?()

题目
单选题
王某在上海设立了某个人独资企业,并打算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应当如何进行?()
A

王某仅需在上海申请登记

B

王某仅需在苏州申请登记

C

在苏州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将登记情况报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

D

在上海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将登记情况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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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 )承担。

A、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B、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

C、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

D、分支机构


参考答案:B

第2题:

在天津注册登记的大海报关行及其在上海、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均适用A类管理,上海分支机构代理报关的一批进口货物因侵犯有关知识产权被海关没收。下列关于海关调整该报关行及其分支机的企业管理类别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大海报关行及其在上海、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管理类别均调整为B类
B.大海报关行及其在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管理类别不作调整,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调整为B类
C.将大海报关行的管理类别调整为B类,其在上海、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调整。
D.大海报关行及其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管理类别调整为B类,在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调整


答案:D
解析:
符合A类报关企业的条件之一就是“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因此A类企业大海报关行已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应调整为B 类。此外,由于跨关区分支机构原因产生的刑事、行政及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等法律后果,在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而不作用于其他跨关区分支机构。因此D项正确。

第3题: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A、分支机构所在地

B、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

C、投资人住所

D、投资人经常居住地


答案:B

第4题:

李某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后,准备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则对于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 A、分支机构独立承担
  • B、设立分支机构的独资企业承担
  • C、李某承担
  • D、该独资企业和李某共同承担

正确答案:B

第5题: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正确答案:错误

第6题: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登记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可由投资人亲自办理设立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设立申请

B、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C、分支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当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D、分支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当向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


参考答案:ABD

第7题:

在天津注册登记的大海报关行和其在上海、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均适用A类管理,上海分支机构代理报关的一批进口货物因侵犯有关知识产权被海关没收.下列关于海关调整该报关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类别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
A.大海报关行和其在上海、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管理类别均调整为B类
B.大海报关行和其在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管理类别不作调整,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调整为B类
C.将大海报关行的管理类别调整为B类,其在上海、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调整
D.大海报关行和其在上海的分支机构的管理类别调整为B类,在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调整


答案:D
解析:
[解析]报关企业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①首次注册登记的;②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③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④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本题中的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代理侵犯有关知识产权被海关没收货物的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而不作用于其他跨关区分支机构,因此D项正确.

第8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以下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 )设立分支机构。

A.个人独资企业不得

B.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申请即可

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D.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才能


正确答案: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设立分支机构。

第9题: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什么手续?


正确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10题:

某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总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由于经营需要,在海淀区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业务,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能否汇总到总机构一并缴纳?


正确答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所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总分支机构,需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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