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题目
问答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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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 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A. 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

B. 账户内记载的公积金份额

C. 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D. 全部财产


参考答案:C

第2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所有出资金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

参考答案:错误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3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A、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B、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

C、其账户内记载的公积金份额


参考答案:A

第4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如何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


正确答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要求采取相应多数通过的表决方法。同时,对不同的决议事项,规定了不同的决议方法:
1.一般决议方法,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
时,对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的一般事项只需本社成员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2.特殊决议方法,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对选举或者作出一般决议外的决议票数的特别要求,即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了进一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自治留下更多空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对上述一般决议事项和特殊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数在法律规定的上限的基础上再作更高的规定,如章程可以规定: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通过章程的程序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5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人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6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和()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A、出资额

B、公积金份额

C、股份

D、产权


参考答案:AB

第7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于(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A.2005

B.2006

C.2007

D.2008

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8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

A.60%

B.70%

C.80%

D.90%


参考答案:C

第9题: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

  • A、六十
  • B、七十
  • C、八十
  • D、九十

正确答案:C

第10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正确答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基本权利的重要做法,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成员的这一权利,并对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成员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以了解合作法律解读社财务情况,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成员对合作社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2.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就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地点、时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1)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提前十五日公布有关报告。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利。
(2)财务报告应当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财务报告的成本太高。因此,本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3)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业务报告、债权债务报告、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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