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题目
问答题
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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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农户家庭自然闭户、农户全部迁移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重新发包,重新确权给新的承包农户。闭户家庭原承包的土地发包方未发包给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而是通过代耕等形式由其他农户耕种的,现耕种农户要求登记的,不予登记;闭户家庭原承包的土地发包方以其他方式发包的,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对于农户全家迁移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规定分情况处理: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对其承包的耕地原则上应收回。

第2题: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第3题:

村组集体因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了农户的承包地,土地该如何确权?


正确答案: 对村组集体因渠道、道路等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农户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和土地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给予调整。没有土地可用于调整的不调整,登记时按现有实际面积登记。

第4题:

农户中部分家庭成员身份改变(农转非、购买社保的失地农民等),农户中部分家庭成员减少(死亡、婚嫁等),其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人员的变化不改变承包地面积,应按现有承包地块、面积进行登记确权。

第5题:

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第6题:

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正确答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第7题:

农户在承包地上建房,其土地使用权如何确权?


正确答案: 农户在承包地上建房,有批准手续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

第8题:

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第9题: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正确答案: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但在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没有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保留其承包地。”的要求,分给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的承包地,应当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第10题:

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