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重新进行招标,该做法是否妥当?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招标人赔偿,为什么?如果不能重新进行招标,请说明理由。
第2题:
第3题:
【问题3】(5分)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重新进行招标,该做法是否妥当?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招标人赔偿,为什么?如果不能重新进行招标,请说明理由。
(1)招标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招标。 (2)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招标人赔偿。虽然重新招标是由于招标人的准备不够充分造成的,但是并非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而招标仅仅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理。解析:如果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该做法是否妥当?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招标人赔偿,为什么?如果不能重新进行招标,请说明理由。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相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由此,至少可以得出:由于非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人拒绝所有投标,招标人无须承担责任。这一点在现实中也没有争论。问题在于,如果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是否应当赔偿损失?世界银行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在世界银行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保留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取消招标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须对受影响的投标者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将招标者的行动背景通知受影响的投标者。”
招标人无须因招标行为而承担合同法意义上的责任。首先,根据合同法理论,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对因自己违背诚信原则而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邀请人(招标是要约邀请)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须发生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而在要约邀请阶段,双方当事人只是一般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尚未进入缔结契约的过程。因此,要约邀请是行为人缔结合同的预备行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在事件3中,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做法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第7题:
第8题:
案例五
【背景材料】
某建设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拟新建建筑面积为3000 m2的综合办公楼,经工程造价咨询部门估算该工程造价为3450万元,该工程项目决定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由于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招标人从中只选择了8家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事件2: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该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了2600万元。
事件3: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单位将答复只可以书面形式送给提出问题的投标单位。
事件4:招标文件中规定,从招标文件发放之日起.在15d内递交投标文件。
事件5:发售招标文件的价格为编制和印刷招标文件的成本和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
【问题】
1.该工程招标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并说明理由。
2.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就事件2,谈谈你对这一说明的理解。
4.事件3中,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改正。
5.事件4的规定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6.事件5中,发售招标文件的价格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