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盘活和显化

题目
问答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对改制的国企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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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

A.国有土地租赁
B.国有土地划拨
C.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E.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案:A,C,D,E
解析:
我国国有土地供给实行有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式。除国家核准的划拨土地可以无偿使用外,其他国有土地的使用均应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②国有土地租赁;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和授权经营。

第2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行______,对改制的国有企业涉及的______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  )

A.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C.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出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C
解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对改制的国有企业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

第3题: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国有土地租赁

C、以租代征

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答案:ABD

第4题:

()是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

  • A、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 B、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 C、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
  • 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
  • E、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租赁和抵押

正确答案:A,B,C,D

第5题: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不包括()。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B、国有土地租赁
  • C、国有土地划拨
  • 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正确答案:C

第6题: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体现在(  )。

A.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
B.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
C.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租赁和抵押
E.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答案:A,B,C,E
解析: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第7题: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B、国有土地租赁
  • C、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 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 E、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正确答案:A,B,C,D

第8题: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

A、 国有土地租赁
B、 国有土地划拨
C、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D、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E、 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案:A,C,D,E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其中,出让方式属于有偿使用方式。有偿使用方式除了出让,还有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

第9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对改制的国企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定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第10题: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地上新确认的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如何进行地价评估?


正确答案: 根据1999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第81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在改制企业拟订的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评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土地估价报告经企业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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