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出国,托朋友乙保管一件古董,乙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将其卖于丙,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

题目
判断题
甲因出国,托朋友乙保管一件古董,乙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将其卖于丙,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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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古董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B、孙某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C、李某对该古董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赵某可以直接请求李某归还该古董


参考答案:B

第2题:

甲将收藏的一件占董卖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3天交货,并收定金1万元,乙听说此事后,哄甲8岁儿子将古董从家中取出交给他。现对该古董所有权的归属,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乙已取得古董的占有,可认为甲已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乙

B.所有权仍属于甲

C.甲又卖给丙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属于乙

D.因对丙的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较早,故应属于丙


正确答案:B
「考点」物权的取得原因
「解析」本题中甲之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交付古董的行为无效,古董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仍属甲所有。乙非法占有古董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故A错,B正确。甲一物二卖的行为有违诚信,但其作为所有权人有处分权,其与丙的买卖行为有效,故C错。债是平等的,不因订立时间或履行时间在先而产生优先效力,故D错。

第3题:

甲出国留学,将自己的音响留给朋友乙保管使用。后来乙因工作调动,将该音响以公道价格卖给了丙。丙不知道实情,以为音响是乙的。问:(1)乙能否出卖该音响?为什么?(2)该买卖关系性质如何?是否有效?(3)丙能否取得该音响的所有权?甲的损失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1)不能。甲是音响的所有权人,未征得甲得同意,乙对该音响无处分权。
(2)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乙可因甲追认或取得处分权而使得该买卖关系生效,否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3)丙可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音响的所有权。甲的损失可要求乙予以赔偿。

第4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D
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5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干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正确答案:ACD
[考点]转质权
[解析]所谓转质权,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的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首先,虽然《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2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问,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及第3款规定I“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应适用《物权法>的新规定,即只要当事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有关要件,就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所以,本题中,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子丙,由于丙并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丙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15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质权人的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出质人乙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出质人乙的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如果电动车发生了毁损、灭失的,应当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本题司法部给出的正确答案包括选项D,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第6题:

甲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了一个古董,并以22000元的价格卖给乙。后来丙向甲说古董是其交给甲的父亲保管的,并提供了证据。则甲卖古董所得22000元的行为是( )。

A.不当得利

B.侵权行为

C.无因管理

D.代理行为


正确答案:A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此题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故选A。

第7题:

甲将收藏的一件古董卖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3天交货,并收定金1万元,乙听说此事后,哄甲8岁儿子将古董从家中取出交给他。现对该古董所有权的归属,下列判断正确的是哪项?( ) A.乙已取得古董的占有,可认为甲已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乙 B.所有权仍属于甲 C.甲又卖给丙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属于乙 D.因对丙的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较早,故应属于丙


正确答案:B
本题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而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并未约定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故在交货前,古董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甲有权将古董以更高的价卖给丙。乙采用哄甲8岁儿子将古董交给他的手段取得对古董的占有,是不合法的,不能取得古董的所有权。交货前古董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故B项正确。

第8题:

甲将一个古董寄存在乙处,乙将该古董委托丙拍卖,且告知丙该古董并非为自己所有,丙 为了获得佣金进行了拍卖,第一次拍卖后,丁获 得了该古董,但丁反悔,此时丙进行了第二次拍 卖,该古董最终由戊拍得,但价格比第一次低了

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应当补足10万元差额

B.丁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本人及乙应当支付的佣金

C.戊可以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D.乙丙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BCD
【考点】买受人责任;无权委托拍卖
【解析】《拍卖法》第3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第58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戊可以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的依据是善意取得。

第9题:

甲将出国,将其价值1 万元的传家古董托其好友乙保管。乙将该古董高价卖给丙,得价金l 2 万元,花去费用500 元。甲归国后,发现古董已被乙卖掉,甚是气愤。请问甲得对乙主张以下哪些权利?

A.得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B.得主张乙构成无因管理,请求其返还1.2 万元价金,但亦须支付乙500 元费用

C.得主张乙构成不当得利,返还1.2 万元

D.得主张乙构成侵权,赔偿1.2 万元


正确答案:ACD
【答案】A、C、D
【详解】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保管关系,故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处分保管物,违反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和返还义务,构成违约,故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A 选项正确。乙擅自处分甲之财产的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故甲可向乙主张侵权责任。D 选项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将保管物卖给丙,未获甲之追认,其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其所获得的价金构成不当得利。故C 选项正确。乙的行为币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因为,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实施的管理行为,本集中,乙不存在为他人利益免受损失的主观目的,故不成立无因管理。故本题答案为ACD。

第10题:

甲将收藏的一件古董卖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3天交货,并收定金1万元,乙听说此事后,哄甲8岁的儿子将古董从家中取出交给他。现对该古董所有权的归属,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乙已取得古董的占有,可认为甲已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乙

B.所有权仍属于甲

C.甲又卖给丙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属于乙

D.因对丙的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较早,故应属于丙


正确答案:B
[考点]动产所有权转让
[答案及解析] B。本题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而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并未约定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故在交货前,古董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甲有权将古董以更高的价卖给丙。乙采用哄甲8岁的儿子将古董交给他的手段取得对古董的占有,是不合法的,不能取得古董的所有权。交货前古董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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