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体系。

题目
问答题
试分析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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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我国经济法,以下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A、我国经济法产生至今已经有20多年历史

B、在我国,经济法独立部门地位已经得到理论界和我国官方的认可

C、我国已经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比较完善的经济法体系

D、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需要经济法


参考答案:D

第2题: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包括()

A、宏观调控法

B、市场规制法

C、资产资源法

D、涉外经济法


参考答案:ABCD

第3题:

试分析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为什么说“国家调节”是理解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的关键?


参考答案:

经济法是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关的人们行为的规范;
经济法通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
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是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这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
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第4题: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

  •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 B、经营协调关系
  •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D、涉外经济关系
  • E、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正确答案:A,B,C,D,E

第5题:

结合实例,试分析我国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 


正确答案: 经历社会福利体制改革后,中国打破了原来的福利服务体系分类,整体上中国的社会福利服务模式日渐形成了自由主义倾向的混合性福利服务模式。当前中国社会福利服 务体系结构包括特权性单位员工福利服务、补救性民政福利服务、产业化社区服务、民间非营利性福利服务、营利性私人服务五个部分。
第一,单位员工福利服务。少数国有垄断性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仍然保持着一些封 闭式员工福利服务。这些员工福利服务设施只是少数特殊部门的特权福利。
第二,民政福利服务。在城市,包括民政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积极推动社会福利服 务的专业化。在农村,政府成为农村社区福利服务责任主体,国家开始承担补救性的农村福利服务的责任,举例。总体上看,民政福利服务是一种混合性服务,国家承担补救性的福利责任。
第三,社区服务。一方面,大力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另一方面,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 建设,使政府的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包括了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社会救助服务这些社会福利服务的内容。整体上看,中国社区服务的概念仍然是一个混合性集体概念。
第四,民间非营利服务。中国的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双重领导的体制, 培育和规范并重的管理方针。由于民间组织发育迟缓,能够承担的社会服务功能较少。 随着政府对民间组织社会作用认识的改变,政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方式支持扶助民间非营利组织到社区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私人营利性服务。社会服务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市场,私人部门参与社会服务已经 初露端倪。但其依据市场原则提供服务,不可能提供低成本、广覆盖的社会福利服务。
总之,中国当前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是一个混合模式。

第6题:

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有以下区别()

A、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

B、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经济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C、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

D、组成经济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规范


参考答案:ABCD

第7题:

我国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A、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 B、涉外经济合作关系
  • C、涉外经济竞争关系
  • D、涉外民间交往关系
  • E、涉外民间交流关系

正确答案:A,B

第8题:

国际经济法不包括()。

A、一国的涉外经济法

B、国际公约

C、一国涉及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

D、国际惯例


参考答案:C

第9题:

试分析我国生态法体系建设方面已经进行的工作和有待完善的工作。


正确答案: 生态法:为了达到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目的,并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生态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所产生的生态社会关系的总和。
1.宪法;
2.综合性生态环境基本法律;
3.生态环境单行法律,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运行法;
4.部门,区域和地方的生态环境法规。

第10题:

如何正确理解内国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效力


正确答案:1.根据“属地管辖权”和“属地优越权”原则各国对于部分在本国境内开展的国际交往活动,享有依照本国国内法予以调整和管辖的权利,因此各国国内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应属于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2.两种有害倾向应予排除A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即排除或削弱其“域内效力”B夸大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即无理扩张或强化其“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