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日,马某向贾某借款10万元,李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签字,根据合同,马某应于2009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

题目
单选题
2008年10月1日,马某向贾某借款10万元,李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签字,根据合同,马某应于2009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马某到期拒绝还款,贾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5月9日作出要求马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09年5月24口生效。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B

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C

李某的保证期间从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9月3日

D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5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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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张某、王某于2000年12月5日共同合伙搞运输,但没有申请字号。并以合伙名义向马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为l年,李某找到甲、乙二公司作保。2001年4月,张某提出退伙,其他二人表示同意。2001年12月6日,马某要李某还款,李某称希望延缓数日,马某表示同意。同年12月底,马某再次催要时,李某表示无力还贷。马某遂以李某、张某、王某、甲、乙二公司为共同被告诉到法院要求还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马某推迟要款20多天,并与李某达成变更协议,未征得甲、乙的同意,故免除保证人责任

B.张某已退伙,马某无权要求其对该债务负责

C.应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

D.由于张某退伙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所以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C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作为保证人仍要在原来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马某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请求的,因此,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第2题:

993年5月,A市某商店(集体单位)经理邵某找到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马某,要求其为自己的朋友、B县装璜公司(集体单位)经理李某提供一笔财政贷款。马某听后表示,按市里的规定,自己掌握的贷款只能贷给本市国有单位,但可以先贷给虽为集体单位但却同在A市的邵某经营的商店,再由邵某转借给李某的公司。邵某告知马某借款方许诺还款期为一年,年息20%,如果财政收取的利息低,则利差”全部归马某,马某提出与邵某平分。二人达成约定。同年6月,马某凭借财政局所赋予的签订借贷合同权与邵某所在商店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但未按有关规定向财政局领导汇报。随后,马某将款汇往该商店,邵某收款后又将这50万元以集资的名义汇往李某的装璜公司,并约定集资期限一年,利率为20%。1994年5月,马某要求邵某支付,约定,的利差,”,于是,邵某将李某公司汇给自己的10万元利息转汇到马某指定的账户上。1995年5月,马某和邵某将这10万元平分,二人各得5万元。后案发,马某被依法逮捕。

【问题】此案如此定性?


参考答案:

马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反观本案,马某作为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显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利用自己掌握的签订财政贷款合同的权力,违规为他人提供贷款,同时收受他人以“利差”名义给予的5万元好处,说明其既有主观上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又实施了收受好处(且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加之其行为确实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可收买性和国家公务行为的公正、廉洁,因而毫无疑问马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定罪量刑。对于将马某的行为定为受贿,持“贪污罪”观点的人还有一种不同意见,即:马某和邵某所分的10万元可能还包括了应偿付给财政局的那部分利息,如果仅将马某的行为定为受贿,则难免以偏概全。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马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罪数中的想象竞合犯,也就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缺乏数罪的客观基础而只是形式上的数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多主张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办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马某收取5万元的主观动机只是利用手中签订贷款合同的权力,从他人那里谋取好处,事实上也只实施了与邵某各分5万元这一个行为;同时,由于财政贷款的法定利息较低,财政局应得的利息收入在马某5万元受贿金额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因此根据对想象党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依受贿罪名起诉马某。


第3题:

赵某与2004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5万元用于购房,双方约定赵某应于2005年3月5日前偿还该借款。王某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赵某偿还完全部借款本息之日为止。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与李某约定的保证期间合法有效

B.视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至2005年9月5日

C.视为王某与李某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至2005年9月5日

D.视为王某与李某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至2007年3月5日


正确答案:D
参见《担保法解释》第32条。

第4题:

2008年10月1日,孙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钱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签字,根据合同,孙某应于2009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孙某到期拒绝还款,赵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5月9日作出要求孙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09年5月24日生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钱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B、钱某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C、钱某的保证期间从2009年3月3日至2009年9月2日
D、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5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
保证期间有约从约,无约六个月,两种约定除外:一是保证期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该约定视为没有约定。二是保证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为两年。A错误,B正确。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天不算入内,2009.03.04--2009.09.03,C错误。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判决或裁决的生效之日起计算,连带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主张之日起计算,D错误。

第5题:

李某与马某订立一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马某于2006年的6月30日前向李某偿还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届至,马某未按时还款。于是李某于8月10日要求马某还款,马某同意,并确保于8月20日前一定还款。李某对马某的诉讼时效应当截止到( )。

A.2007年6月30日

B.2008年6月30日

C.2008年8月10日

D.2008年8月20日


正确答案:D
(1)本案诉讼时效因为马某同意于2006年8月20日还款,而发生中断,应自此时重新开始计算;(2)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第6题:

赵某于2004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5万元用于购房,双方约定赵某应于2005年3月5目前偿还该借款。王某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王某的保证期间自2004年3月5日至2005年3月5日。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与李某约定的保证期间合法有效

B.视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至2005年9月5日

C.视为王某与李某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至2005年9月5日

D.视为王某与李某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至2007年3月5日


正确答案:B
参见《担保法解释》第32条。

第7题:

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问:张某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参考答案:

连带责任保证


第8题:

39﹒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9题:

李某欲设立一家公司,但无奈资金不足,为此便向好友冯某借款50万元,为期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但并未对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冯某要求李某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李某便请求另外两位好冬王某和张某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李某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则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

关于李某和冯某的借款合同,下列迭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借款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B.即使双方耒作出约定,李某也应依法向冯某支付利息
C.李某可以在还款期限扁满之前向冯某申请展期
D.如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该笔借款,冯某可以停止发放借款,但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i同。D项说法错误。

第10题:

(2017)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但未提及是否支付利息,半年后,因李某未如期归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B.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C.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D.王某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答案:D
解析:
(1)对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C错误。(2)对逾期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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