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的转让行为无效,甲公司仍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乙公司的转让行为有效,但甲公司仍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乙公司的转让行为有效,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乙公司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甲公司是否表示同意
第1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8年10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10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10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10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10月18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有权要求向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题:
第3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BC
【考点】保证的效力
【解析】选项A正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本题中,乙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甲公司对乙公司交付的价值2万元的“硫磺熏蒸菊花茶”享有抗辩权,即对该部分价款可以不予支付。丙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范围,丙公司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8万元)对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选项B正确。本题中,乙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甲公司对乙公司交付的价值2万元的“硫磺熏蒸菊花茶”享有抗辩权,即对该部分价款可以不予支付。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乙公司支付了该2万元价款的,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若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享有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其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D错误。若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的,则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而乙公司则欠丙公司50万元,于是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将欠乙公司的货款直接支付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司迟迟不向丙公司付款。在此情形之下,谁(乙公司还是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A.乙公司
B.丙公司
C.乙公司和丙公司
D.乙公司或丙公司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