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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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合营企业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以下几点不合法: ①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本题中的投资总额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倍所以这不符合规定。 ②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作为出资。本题中约定双方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不符合规定。 ③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不能出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为相同一方委派的情况。本案中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因而副董事长就应由中方委派合同中约定的副董事长可由外方委派也可由中方委派不符合规定。 ④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此外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以下几点不合法: ①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本题中的投资总额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倍,所以这不符合规定。 ②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作为出资。本题中约定双方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不符合规定。 ③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不能出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为相同一方委派的情况。本案中,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因而副董事长就应由中方委派,合同中约定的副董事长可由外方委派也可由中方委派不符合规定。 ④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此外,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2题:

甲、乙、丙准备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拟定的合伙协议中的下列内容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

A.以劳务出资的甲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企业名称中只标明“合伙”字样

C.由乙执行企业事务

D.出资最多的丙有权修改合伙协议


正确答案:AB
本题考核合伙协议的内容。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A选项错误;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所以B选项错误。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D选项正确。

第3题:

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

②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③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经修改后,合伙企业成立。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

(1)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保证。

(2)乙要求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乙将此事通知甲、丙和丁后,甲不同意。

(3)丁提出转为有限合伙人,甲、乙、丙表示同意,同时要求丁继续担任企业事务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问题:

(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乙是否可以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说明理由。

(4)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不合法之处。①合伙企业出资合法。②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分)。③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的出质行为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对出质行为没有约定。
(3)乙不可以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中只有丁是普通合伙人,如果转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第4题:

2007年8月,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7年9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2007年10月,该合伙企业与美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美达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美达公司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美达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2008年10月,丙突发心脏病发作去世,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财产份额并要求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此,甲、乙、丁均表示拒绝,合伙协议也没有相应的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美达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题目所述情况下,丙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3)美达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丙的法定继承人不可以成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题目所述情况下,由于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拒绝而且合伙协议也没有相应约定,因此丙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丙的合伙人身份,但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1)甲以劳务出资;乙和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及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丁不得以房产使用权出资。根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丁对其出资的房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其出资的房产也不属于合伙企业所有,因此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    
  (2)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民事责任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而,合伙协议中约定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对退伙人责任承担的约定不符合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仍应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责任承担的约定不符合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债权人必须在5年内提出的限制规定。

第6题:

A、B、C三人拟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A、B为普通合伙人,C为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顺发贸易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C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C对D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D签订了600万元的买卖合同。D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发货,由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500万元,不足以清偿100万元的货款。

(2)C同甲合伙企业进行了15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A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C自营同甲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获利180万元。合伙人B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其获利l80万元应当归甲合伙企业所有。

要求: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①债权人D能否就甲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向有限合伙人C追偿?并说明理由。

②A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③指出B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顺发贸易有限合伙企业”。 
(2)①C的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③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3)①债权人D可以向有限合伙人C追偿。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②A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B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题:

甲、乙、丙三人准备注册~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主 要内容有:(1)合伙企业名称为“××普通合伙企业”;(2)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人个人原因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没有责任的合伙人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3)当盈利达到10万元时再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要求:

该合伙协议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伙企业名称为“××普通合伙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因合伙人个人原因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没有责任的合伙人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当盈利达到10万元时再建立执业风险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第8题: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协议中了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督检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9题: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企业又接纳戌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5)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材料(3)中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全部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3)材料(3)中戍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C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丁虽然已退伙,但是其仍然需要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本题中债务虽然产生在入伙前,但是戊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的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所以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5)c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公司可以用乙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10题:

2017年,周某、马某和秦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周某出资5万元货币,马某以作价8万元的实物出资,秦某以劳务出资。周某和马某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秦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1年。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甲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当年发生以下事实:
2月,因企业资金不足,故引进刘某作为有限合伙人。
3月,周某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给周五,周某、马某和秦某同意,刘某不同意。
4月,马某死亡,其儿子是唯一继承人,但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8月,周某、秦某和刘某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秦某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的约定哪里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能否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周五?并说明理由。
(4)马某儿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马某的财产份额应该怎么处理?
(5)周某、秦某和刘某能否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答案:
解析:
(1)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2分)
(2)秦某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秦某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分)
(3)不能。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刘某不同意则不能转让。(2分)
(4)合伙企业应当将马某的财产份额退还给马某的儿子。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2分)
(5)可以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根据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应当解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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