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银行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4)银行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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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所以保证人庚公司还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2题:

如果丙银行拒绝了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 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 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 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第3题:

A公司与B公司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于2010年1月10日签订了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但B公司未在合同书中签字盖章。2007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6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2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该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E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7)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F公司是否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1)B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本题中,虽然B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是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且对方均接受,此时合同是成立的。
(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在到期日前背书。
(3)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本题中,F公司虽然超过了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但是其仍然享有追索权,因此E公司拒绝承担的理由是错误的。
(4)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7)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②F公司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4题:

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c银行追索的款项有哪些?


正确答案:
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C银行追索的款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5题:

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M银行的签章系伪造被伪造人M银行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第6题:

甲物业服务企业拒绝移交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不成立,理由是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应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

第7题:

甲公司以乙公司就票据A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8题:

2010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0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0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0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0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

2010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0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0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结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付款人不能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1分)
(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所以,在本题中,出现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完全合理。(1分)
(3)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本题中,虽然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但是仍可以行使追索权。(1分)
(4)D公司的理由成立。(0.5分)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然而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故原背书人D不承担责任。(1分)
(5)E的理由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公司与F公司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F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则E公司(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1分)

第9题:

大兴、平谷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平谷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 万元的货物,大兴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平谷公司。4月10日,平谷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 日。平谷公司在与昌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昌平公司。2008年5月20日,昌平公司在与延庆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延庆公司。昌平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8年5月25日,延庆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蒙头公司,蒙头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8年7月12日,持票人蒙头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大兴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8年7月20日,蒙头公司向大兴公司、平谷公司、昌平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大兴公司以平谷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平谷公司以蒙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昌平公司以延庆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1)平谷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蒙头公司于2008年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如果持票人蒙头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蒙头公司于2008年7月20 日向大兴公司、平谷公司、昌平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如果蒙头公司于2009年4月1日才向平谷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如果蒙头公司于2010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蒙头公司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7)如果蒙头公司于2010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蒙头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昌平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延庆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大兴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平谷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1)昌平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正确答案:
(1)平谷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4月30日。
(2)蒙头,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l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一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3)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4)蒙头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如果蒙头公司于2009年4月1日才向平谷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蒙头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6)如果蒙头公司于2010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8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2008年7月10日~2010年7月10日。
(7)蒙头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题中,持票人蒙头公司如果于2010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
(8)如延庆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
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9)大兴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大兴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谷公司进行抗辩,但平谷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蒙头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10)平谷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1)延庆公司拒绝蒙头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延庆公司对蒙头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蒙头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延庆公司行使追索权。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第10题:

C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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