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生产需要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关于该借贷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题目
多选题
甲公司为了生产需要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关于该借贷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甲乙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乙公司以甲公司签发的借据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据

B

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依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以甲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C

如果甲公司将从乙公司所得借款又借给知情的丙公司来获取高额利息,则甲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D

如果乙公司持有的借据上没有记载债权人,乙公司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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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正确答案:AB
【考点】诉的分类
【解析】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可将诉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关于诉的这三种分类的具体含义可见2007年试卷三第41题。根据变更之诉的含义可知,当事人提起变更之诉的前提必须是承认有一个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结合选项A,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甲公司提起解除合同这一诉讼请求的前提是承认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变更之诉。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给付之诉的含义可知,以请求给付的内容为标准,可将给付之诉进一步划分为实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而行为给付之诉又可被进一步划分为积极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不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结合选项B,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约定,这应当属于积极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在选项D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某一行为,这应当属于消极不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而不属于变更之诉。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在C选项中,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返还l000
元,也就是说,甲请求乙给付的内容是实物,这应当属于实物给付之诉。而确认之诉只是确认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给付的内容。因此,C选项中甲的诉讼请求是给付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

第2题:

乙劳务派造公司应甲公司要求,将张某派遗到甲公司工作。下列关于该劳务派造用工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可向张某收取劳务中介费

B.甲公司可将张某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C.乙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D.乙公司应向张某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E.乙公司应当为张某参加社会保险


答案:CDE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4题:

甲公司为获取借款,于2017年3月1日以自己公司生产的电脑1000台为乙公司设立了浮动抵押。该笔借款的期限为1年。对于该笔浮动抵押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在乙公司取得该笔浮动抵押权期间,依然可以将该1000台电脑出售给善意的丙公司
B.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该笔浮动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在2017年3月1日就已经确定
C.若甲公司在2018年3月1日后仍未清偿该笔借款的,乙公司方可确定浮动抵押权下的抵押财产
D.若甲公司在2017年1o月9日被宣告破产,乙公司此时可以确认浮动抵押权下的抵押财产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浮动抵押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浮动抵押设立后,抵押人依然可以向善意第三人出售抵押财产,故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6条的规定可知,只有C、D两项满足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条件,B项的说法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第5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需付甲公司加工费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主张撤销,通知乙公司即可

B 甲公司主张抵消,须经乙公司同意

C 双方债务性不同,不得抵消

D 乙公司主张抵消,须经甲公司同意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抵消权及其行使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付条件或者付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责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均为金钱之债,种类相同。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差异,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沦为自然之债,无强制履行性。而乙的债权到期而尚未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诉讼得到强制执行。于此场合,可认为二者的债权品质不同。因此,根据上述第100条的规定,甲公司如果主张抵消,须双方协商一致,即须乙公司的同意。而非仅通知乙公司。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

第6题:

甲公司以其生产设备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抵押期间,甲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告知丙公司该设备已经抵押。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只要甲公司提供相当的担保而不损害乙银行的利益,即使未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也可以转让该设备 B.甲公司只要通知乙银行,即可转让该设备 C.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若经乙银行同意,并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向乙银行偿付借款,则甲公司可以转让该设备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抵押财产的转让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此可知,选项A、B错误,D正确。另据该条的规定,只要转让行为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行为就有效。实际上,在抵押权人对转让行为表示同意前,转让行为实际上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而不是无效。因此选项C错误。

第7题:

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受,并表示谢意。3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正确答案:ABD
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不当得利关系。赠与关系是因赠与合同而形成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赠与属无偿行为,故要求赠与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赠与。借贷关系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借款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本题中的核心问题是甲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应如何解释的问题。对此,存在两种解释:一种是赠与;另一种是借贷。因甲未明确表明该款是赠送给乙的,因此,不能推定甲与乙之间形成赠与关系。既然甲与乙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根据中国人的语言具有含蓄性的特点,则可认定甲与乙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因过3年丧失胜诉权,因甲与乙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时效期间只要不超过20年即未丧失胜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第8题:

公民乙向甲借款,甲同意并约定一周后提供,但届时甲拒绝提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的借贷关系未成立

B.甲乙的借贷关系已成立、未生效

C.甲乙的借贷关系已成立、并生效

D.甲乙的借贷关系无效


正确答案:B

第9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民间借贷的有( )。

A.甲公司向招商银行借款
B.张某向某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借款
C.乙公司向丙公司借款
D.李某向王某借款

答案:C,D
解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第10题:

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表示谢意。3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答案:A,B,D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不当得利关系。赠与关系是因赠与合同而形成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赠与因属无偿行为,所以要求赠与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赠与。借贷关系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借款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本题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甲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对此,存在两种解释:一种是赠与,另一种是借贷。因甲未明确表明该款是赠送给乙的,因此,不能推定甲与乙之间形成赠与关系。既然甲与乙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则可认定甲与乙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是否因过3年而因时效丧失胜诉权,因甲与乙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甲乙间的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应自纠纷发生之日起算。所以诉讼时效期间是刚开始而非结束,所以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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