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8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

题目
问答题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8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8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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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背景资料: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
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招标人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4年9月8
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
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10月21
日下午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
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
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
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
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
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
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
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招标人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因为该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如果采取邀请招方式招标,应当取得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
理由:因为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
属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
理由:因为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
3.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在10月21日开标不妥,我国《招标投标法》
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
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10月18日下午4点进行开标。
(2)开标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
因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
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
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
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
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即选择8企业为中标人。
6.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12月10
日前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2题:

背景: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8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8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事件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事件三: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事件一中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日期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开标工作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因为该项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日期不正确。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d。
3.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
理由:因为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
理由:因为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按照废标处理。
4.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第3题: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5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5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出资二。 
(4)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4题:

某省属重点矿业工程项目计划于2010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井筒地质条件复杂,施工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0年9月8日向通 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 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 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 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 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也 未加盖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 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开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例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 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 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 例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 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指出开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 午才开标,为不妥之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 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为不妥之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 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 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 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 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4.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于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 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第5题: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则决定部门是()。

A.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B.省人民政府
C.工程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
D.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73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6题: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8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8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2008年9月20日至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8日下午4时是投标截止时间。
事件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事件三: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招标。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事件一中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日期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开标工作的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因为该项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如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当取得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事件一中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不正确。
理由: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d。
3.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
理由:因为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
理由:因为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按照废标处理。
4.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第7题: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则决定部门是( )。
A、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B、省人民政府
C、工程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
D、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冢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故B选项正确。参见教材P84。




第8题:

某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09 年12 月28 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9 年9 月8 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 五家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该五家施工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2009 年9 月20 日~9 月22 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2009 年10 月18 日下午4 时为投标截止时间,2009 年11 月10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 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 企业于2009 年10月18 日下午5 时才送达投标文件,原因是路途堵车。2009 年10 月21 日下午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 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 人,公证处1 人,招标人1 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 人。评标时发现E 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于2009年10 月28 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 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B 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 企业,2009 年11 月10 日招标人向A 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09 年12 月12 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 企业和E 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 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因为该项工程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邀请招标条件,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C 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于无效标书。因为C 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的,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C 企业的投标文件。
E 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于无效标书。因为E 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
(3)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① 在2009 年10 月21 日开标不妥,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
② 开标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①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
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只有4 人,则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 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必须要有5 人或5 人以上。
(5)招标人确定A 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标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该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6)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2009 年12 月10 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9题: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4年10月24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故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有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6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由于某专家突发急病正于医院治疗,其签字由招标人代表代签。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9月8日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0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上述项目招标评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





答案:
解析:

该项目招标评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有:


(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不妥。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及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题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为4人,小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7*2/3=4.67)。


(2)某专家的签字由招标人代表代签不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有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应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书面说明,之后补签,不能由他人代签。


(3)合同签订日期不妥。根据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合同构成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即招标人必须在10月7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10题:

某省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2004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2004年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004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2004年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2004年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2004年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综合得分分别为第一、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2004年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04年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无效标处理。(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2004年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2004年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4)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5)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6)《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2004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2004年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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