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很有用
丈夫不喜欢做家务
丈夫不喜欢用洗衣机
丈夫不喜欢用洗碗机
第1题:
丈夫阿明为马来西亚国人,妻子玛丽为英国人。丈夫阿明在中国逝世后,妻子玛丽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有关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依我国《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应适用马来西亚法律
B.应适用英国法律
C.应重叠适用马来西亚和英国法律
D.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2题:
瑟•赖特说:佛教传入中国后,佛经译文遭改动,例如“丈夫供养妻子”变成了“丈夫支配妻子”,“妻子体贴丈夫”变成了“妻子敬其丈夫”。这种现象主要反映了()
A.传统文化遭遇冲击
B.理学成为官方哲学
C.外来文明汉化明显
D.西学东渐进程加快
第3题:
下列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有()。
A.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作为共同财产的房子转卖。
B.妻子取夫妻存款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C.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放弃妻子遭遇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D.妻子于丈夫出差期间未与丈夫商量为家里购置了一套新家具。
第4题:
下列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有()。
第5题:
第6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7题:
第8题: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丈夫已向法院起诉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是一个公务员,有固定的工资和收入,而我却没有任何收入,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我丈夫在离婚时对我提供帮助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这种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不能用经济帮助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题:
服务对象说“我刚刚有了一个孩子,我不想再怀孕了。”服务人员正确的反应是()。
第10题:
在香港,丈夫介绍自己妻子时,往往说:“她是我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