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卫生保健制度是具有保障公民的实质性自由与和平的双重含义的。

题目
判断题
基本的卫生保健制度是具有保障公民的实质性自由与和平的双重含义的。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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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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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是( )

A.公民的劳动权

B.公民的集社自由权

C.公民的知情权

D.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权


参考答案:A

第2题:

以下关于古希腊城邦公民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公民是城邦的主人

B. 公民内部分为贵族和平民

C. 公民是具有特权的身份团体

D. 自由民都属于公民


正确答案:D

第3题: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出版自由式公民的政治权利

C.信仰宗教与自由传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D.受教育即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正确答案:ABCD

第4题:

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分权原则

B、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原则

C、保留各州主权原则

D、制衡原则


参考答案:ABD

第5题:

现代城市管理中,公民参与必须具有一定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A、公民具有参与的意愿与能力

B、政府的活动公开透明

C、提供有效的制度化公参政渠道

D、保障公民参与制度的有效性


参考答案:ABCD

第6题:

我国法律规定和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基本的”含义是( )。


参考答案:最起码、必不可少的

第7题:

社会发展的关键是社会对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承认与保障。()


正确答案:对

第8题:

确定社会保障水平适度化的标准有()。

A、是否能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B、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C、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利于社会稳定

D、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利于提升公民素质


正确答案:ABCD

第9题: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这说明()。

A、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B、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答案:C

第10题:

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和界限。(山东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哪些因素限制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简答题,武汉理工2010年研)(2)举例说明宪法如何限制基本权利。(中山大学2003年研)


正确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才能发挥其实效。由于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另一种是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①物质保障。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说明国家与公民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因此无论生产资料是何种形式国家都有必要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条件。②政治保障。这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国家的实际运行依靠一定的组织完成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或者说统治阶级利益集团等等但都不能偏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主题。③法律保障。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绝对和相对两种方式有些宪法本身就规定或默示对某些基本权利可以予以限制例如规定某种公民基本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例外依法律规定”以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等。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通过宪法和普通法律相结合来实现对其的保障。 (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必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是成员身份的一部分。权利导致他人的相应义务一个成员的许多义务是与其伙伴成员的权利相对应的。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相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①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这就是说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②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应与妨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例如享有人身自由的人因行使其人身自由而甘愿以自己的身体为买卖的标的物;又如享有工作自由的人因行使其工作自由而甘愿充当他人的奴工(即于法定期限内身体与工作受他人的支配)虽然不能说是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却与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根本相反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妨害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 (3)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 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以通讯秘密自由为例。意大利宪法规定:“通讯及其他各种通讯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说明理由的文件并遵守各项法定保障始得加以限制。”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通讯、邮政、电讯的秘密权利不容侵犯但可依法限制此类秘密行为。”③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如日本宪法对公民通讯秘密自由的规定没有上面所说的两种限制但它却规定“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自由及权利国民应以不断努力而保持之不得滥用并负有为公共福利而予以利用的责任"。又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才能发挥其实效。由于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另一种是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①物质保障。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说明国家与公民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因此,无论生产资料是何种形式,国家都有必要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条件。②政治保障。这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国家的实际运行依靠一定的组织完成,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或者说统治阶级利益集团,等等,但都不能偏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主题。③法律保障。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绝对和相对两种方式,有些宪法本身就规定或默示对某些基本权利可以予以限制,例如,规定某种公民基本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例外依法律规定”以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等。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通过宪法和普通法律相结合来实现对其的保障。(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必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是成员身份的一部分。权利导致他人的相应义务,一个成员的许多义务是与其伙伴成员的权利相对应的。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相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①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这就是说,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②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应与妨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例如,享有人身自由的人,因行使其人身自由,而甘愿以自己的身体为买卖的标的物;又如,享有工作自由的人,因行使其工作自由,而甘愿充当他人的奴工(即于法定期限内,身体与工作受他人的支配),虽然不能说是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却与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根本相反,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妨害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3)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以通讯秘密自由为例。意大利宪法规定:“通讯及其他各种通讯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说明理由的文件并遵守各项法定保障始得加以限制。”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通讯、邮政、电讯的秘密权利不容侵犯,但可依法限制此类秘密行为。”③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如日本宪法对公民通讯秘密自由的规定,没有上面所说的两种限制,但它却规定“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自由及权利,国民应以不断努力而保持之,不得滥用,并负有为公共福利而予以利用的责任"。又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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