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D、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第1题:
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2题:
银行业务人员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经外汇局确认的()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的违规信息明细表。
第3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4题:
B、C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等信息。
第5题:
对于A类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在自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交易类型等信息
第6题:
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第7题:
金融机构按规定为B类企业办理收付业务时,应通过()将付款或开证金额、收款金额从相应可收付汇额度中扣除。
第8题:
下列()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第9题:
企业向外汇局提交辅导期业务报告时,无需()。
第10题:
对于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需在货物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