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案,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方法,审查员在在一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题目
问答题
某案,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方法,审查员在在一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挤出成形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挤出过程中模具的形状是可变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这种创造性评价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审查员评述创造性说理不充分。
其一、是没有把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作对比;
其二、是没有确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其三、是没有陈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显而易见的理由,因而上述评述说理不充分。
审查员在评述创造性时通常首先要考虑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当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只要有有益技术效果就可以确定其具备创造性,而不是仅根据没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否定创造性。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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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专利申请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被驳回,且该申请仅有一项权利要求,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欲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下列哪种修改方式可被接受?

A.权利要求1不变,增加从属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B.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扩大了保护范围,但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C.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新增加了说明书的某一技术特征,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D.为消除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将原产品类权利要求1修改为方法类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参考答案:C

第2题:

某专利权有三项权利要求。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可以作为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

A、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B、由于存在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C、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为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D、权利要求1的撰写未区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参考答案:BC

第3题:

专利法第31条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下列关于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哪一项不符合专利法的这一规定?()

A.方法和为实施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B.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C.产品和该产品的作用的独立权利要求

D.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产品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参考答案:D

第4题:

张某的专利包括权利要求1-3,李某对张某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该无效决定生效后,下列哪些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 A、王某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B、李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C、李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D、王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正确答案:A,B

第5题:

某一发明专利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张某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张某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在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生效后,张某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列()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的情形?

  • A、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 B、主张权利要求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 C、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 D、主张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正确答案:A

第6题: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具有滑动支架的机床,其特征在于包括齿轮箱。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机床,其特征在于将所述滑动支架替换为固定支架。

3.包含权利要求2的机床的装配线。”

对于上述3个权利要求,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 2、3为从属权利要求

B.权利要求 1、2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

C.权利要求 1、2、3皆为独立权利要求

D.权利要求 1、3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


参考答案:C

第7题:

无效宣告程序中,下列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无效宣告理由为全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权保护的主题明显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该缺陷进行审查
B.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该缺陷进行审查
C.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合议组审查后认定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
D.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而未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也存在同样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对从属权利要求2进行审查

答案:A,B,C,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中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2)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故选项A正确。该节第(3)项规定,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例如,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但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从而不存在审查创造性的基础的情形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故选项B正确。该节第(4)项规定,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则可以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故选项C正确。该节第(5)项规定,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与该缺陷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而未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也存在同样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对从属权利要求2进行审查。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第8题:

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可以分为()。

A.主权利要求和从权利要求

B.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C.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D.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参考答案:C

第9题:

复审请求人甲某在复审程序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个修改符合相关规定?()

  • A、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权利要求1的类型由方法修改为产品
  • B、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增加了一项从属权利要求
  • C、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删除
  • D、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说明书中相应技术方案的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

正确答案:D

第10题:

审查员在申请的首次检索中发现存在已经授权的同一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实用新型申请,因此在指出存在R类文件要求申请人选择放弃专利权的情况下,同时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固定,要求将权利要求2-4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最后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4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并同时附交一份放弃其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请问审查员的处理是否符合审查指南关于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 该案件中审查员的处理欠妥,因为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三章6.2.2节中指出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权的其它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这里审查员在该申请还存在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缺陷的情况下,就要求申请人进行选择放弃专利权,不利于申请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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