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刘某、武某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刘某负责租赁公司办公所需场所。因公司尚未成立,刘某为方

题目
多选题
王某、李某、刘某、武某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刘某负责租赁公司办公所需场所。因公司尚未成立,刘某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韩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无论贸易公司是否成立,韩某均可请求刘某承担清偿责任

B

贸易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房屋,韩某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

贸易公司成立后,韩某即可请求贸易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

贸易公司成立后,韩某即可请求刘某和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

贸易公司成立后,韩某即可请求王某、李某、刘某、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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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和李某、刘某合伙出资成立了餐厅,推举李某为负责人,由于经营不善,客流量少,导致负债累累。这笔债款负担者是()

A、李某

B、张某

C、张、李、刘三人

D、李某、刘某


参考答案:C

第2题:

刘某、张某和王某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自己的房屋评估2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半年,李某加入公司。现查明王某在房产评估时采取贿赂手段,经过重新评估王某出资的房屋只值8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A.应当由王某向公司补交出资的差额
B.就上述对公司的补充出资,应当由刘、张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C.就上述对公司的补充出资,应由刘、张、李和王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上述股东均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 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此处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 “公 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李某是公司成立后半年新加入公司的股东,所以不包括李某。

第3题:

王某和刘某准备设立一生产经营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出资40万元,刘某出资价值60万元的机器设备。公司设立登记后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刘某的机器设备价值只有30万元。则以下关于王某和刘某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股东达成设立公司合意时

B.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时

C.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时

D.刘某补缴出资并获得公司登记机关确认时


正确答案:C
《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所以C选项正确。而其他选项均为干扰。公司法人的成立日期以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出资不足可以补缴,但不影响公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登记主义或准则主义而非特许主义,故其成立无需批准,所以B选项错误。

第4题:

李某拟与其朋友张某、刘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在准备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时,发生了车祸,于是李某与其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儿子小李商议,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小李的名字,小李为名义股东,李某为实际出资人。后小李购房急需资金,未征得李某同意便擅自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已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B.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C.张某、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D.李某有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本题中,王某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该股权,李某、张某、刘某均无权要求返还该股权。

第5题:

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监事的有( )

A.公司董事长王某

B.公司聘任的经理李某

C.公司职工代表刘某

D.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某


正确答案:ABD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7题:

胡某、李某、陈某三人拟共同发起设立一家“A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胡某、李某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陈某仅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A公司成立后,聘请了房地产经纪人崔某、经纪人协理王某担任写字楼经纪部负责人。一天,王某接待一位客户朱某,朱某委托A公司代理销售其拥有的一间办公用房,A公司与朱某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王某在对该物业的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物业在2年前已由朱某出租给刘某,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为20年。

如果王某未将该物业已租赁的情况告诉其业务主管,买受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物业,买受方的损失应当由(  )承担。

A.A公司
B.王某个人
C.崔某
D.朱某

答案:A
解析:
由于房地产经纪业务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是由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因此,如果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担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首先对委托人进行赔偿,再向承办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追偿。

第8题:

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刘某向李某履行债务,现因为刘某没按约定履行债务,则李某应请求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A.王某

B.刘某

C.王某和刘某共同

D.王某或刘某


参考答案:A

第9题:

共用题干
王某有一套三居室的住宅,委托该住宅附近的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售,刘某从甲公司网站上获得这一比较合意的房源信息,并与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张某取得联系。根据以上内容,回答96~100题。

刘某与王某见面后,张某为防止跳单,应该(  )。
A:让刘某与王某交换联系方式
B:避免刘某与王某单独沟通
C:让刘某使用王某的手机
D:避免刘某与王某同时离开

答案:B,D
解析:

第10题:

李某拟与其朋友张某、刘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在准备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时,发生了车祸,于是李某与其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儿子小李商议,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小李的名字,小李为名义股东,李某为实际出资人,二者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小李购房急需资金,未征得李某同意便擅自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已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B.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C.张某、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D.李某有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答案:A
解析: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王某构成善意取得,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李某、张某、刘某均无权要求返还该股权,李某也无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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