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继承专指财产权利的继承
依照《继承法》能够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均为继承人
继承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
第1题:
简述转继承的法律特征。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
转继承的法律特征
1.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制度。
2.转继承是继承人在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制度。
3.转继承人只能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2题:
第3题:
关于法定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只有没有遗嘱或者所立的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B.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顺序是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C.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D.法定继承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遗嘱继承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简述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不适用民法中等价有偿的原则,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客体仅限于遗产。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没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存在,就没有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这是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最显著的区别。
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继承法不以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转移为内容。
第7题:
第8题:
试述继承法的法律特征。
继承法的法律特征:
1.继承法是私法而不是公法。继承法是规定因公民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因而属于私法的范畴,不属于公法。
2.继承法是与身份法密切相关的财产法而不是身份法。继承法的实质是财产的继承,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范畴,并不调整人的身份关系,因而属于财产法。但是,由于继承时财产的转移在多数情况下是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因此,身份权往往被认定为是继承权取得的前提和依据,亲属身份关系是继承制度的基础,所以,继承法既包括有身份法属性,又包括有财产法属性,具有强烈的身份法的色彩,继承制度中的各项规范与婚姻法律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3.继承法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相对于《民法通则》,《继承法》为特别法,但继承法所调整的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适用于所有公民,继承的主体涵盖一切自然人,因此,继承法应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和基本法,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主体的特别法。
4.继承法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其核心的内容是确认遗产的归属等实质性问题,因此,继承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5.继承法多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由于继承法具有身份法的属性,与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维护和实现婚姻家庭的伦理作用和社会职能,法律在继承法律规范中,多以强制性的规定进行规范。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