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

题目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

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公司用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

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

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厂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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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食品买卖合同,但因所在地供电局无故断电,甲公司无法生产,致交付迟延。就此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 )

A.由供电局向乙公司承担

B.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

C.由甲公司与供电局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可依法向供电局追究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责任问题。依《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继续履行债务
B: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C: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可以终止履行债务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公司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发生中止履行的情形时即可解除合同,所以CD选项不正确。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2001年4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供建筑用水泥100t。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灾而致延迟交货的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确的是()。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延迟交货,对乙公司扣罚的1万元不承担赔偿

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延迟交货,对乙公司扣罚的1万元承担部分赔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后,免予承担赔偿

D、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


答案:D

第4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吨,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 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水泥购销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甲中标时合同成立。后甲没有中标,因此合同不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是一个违约定金,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因此,合同不成立,乙水泥厂应当返还甲支付的1万元定金,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第5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t,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A.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26 / 2019版教材P125
主合同与从合同一节的理解。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定金罚则中要求主合同必须有效,题目中施工项目没有中标,即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此时定金罚则并不适用。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第7题:

甲公司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后,立即与生产厂家乙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由于乙公司的资金短缺,无法保证向甲公司的供货,致使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收到建筑材料而停工,则施工企业的损失应当()。

A.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承担
C.施工企业承担
D.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承担

答案:A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52
本题考核的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因此施工企业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第8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供货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交货;甲公司未如期交货。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对象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甲公司或乙公司


正确答案:B

第9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个水泥供货合同,并且预交了水泥款,后来经过各方协商同意,由丙水泥厂代替乙水泥厂供货,但是,丙水泥厂却没有按约定进供货,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水泥厂向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D.乙水泥厂和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75 / 2019版教材P174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第三人不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与丙公司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只是三方协商约定。如果丙不履行约定,甲肯定还是按照合同来,找乙追究责任。

第10题:

甲、乙两建筑公司在某项目中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则在该项目中甲、乙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有()。

A、甲建筑公司以自己名义另行单独投标
B、乙建筑公司以自己名义另行单独投标
C、乙建筑公司又与丙建筑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
D、甲、乙建筑公司私下约定中标后由甲公司实际施工
E、甲、乙建筑公司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

答案:A,B,C,D
解析: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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