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乙在浏览A网站时,通过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发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称,继续点击后进入到 B网站的“新歌天地”栏目,同时在B网站上播放出由歌手丙演唱盼该歌曲。甲、乙认为丙来经其同意演唱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认为A、B两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创作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丙交涉提出著作权侵权警告,与A、B网站交涉,要求关闭该歌曲所在网页及搜索功能。丙认为其演唱甲、乙已经发表的歌曲不需要许可,支付报酬是录音公司的义务,故认为其没有侵犯甲、乙的著作权;A网站称其没有登载和播放此歌曲而便

题目
问答题
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乙在浏览A网站时,通过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发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称,继续点击后进入到 B网站的“新歌天地”栏目,同时在B网站上播放出由歌手丙演唱盼该歌曲。甲、乙认为丙来经其同意演唱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认为A、B两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创作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丙交涉提出著作权侵权警告,与A、B网站交涉,要求关闭该歌曲所在网页及搜索功能。丙认为其演唱甲、乙已经发表的歌曲不需要许可,支付报酬是录音公司的义务,故认为其没有侵犯甲、乙的著作权;A网站称其没有登载和播放此歌曲而便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该歌曲的目录,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没有实施其他使用行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B网站称该歌曲是在其所开设的“音乐天地”专栏中由网民自行上载而来,B网站白接至甲、乙的通知后删除了该歌曲,但发现随后又被网民贴上。由于“音乐天地”专栏上每天都有大量歌曲上栽,B 网站无法随时进行审查和删除,也不能为一首歌曲而删除整个专栏,B网站对该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无能为力,不再采取措施。甲、乙两人在与丙和A、B网站交涉未果时遂将丙和A、B两网站告上法庭。  试分析:(1)丙是否构成对甲、乙著作权的侵害?为什么?  (2)A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3)B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4)A、B网站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不构成侵权则不用回答)  (5)如果甲、乙或A、B网站查出在B网站上载其歌曲的网民是丁,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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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作家甲创作了一首新歌,歌手乙进行了演唱,唱片公司丙录制成CD唱片,网站丁未经甲乙丙许可将该CD盘全部歌曲上网,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侵犯了甲乙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丁侵犯了甲乙丙的表演权

C.丁侵犯了乙丙的播放权

D.丁侵犯了甲乙的发表权


参考答案:A

第2题:

甲参加当地电台组织的选秀活动,期间为积累人气,甲自己创作了一首歌曲并演唱,同时将歌曲录制成小样后发布在电台网站的宣传活动栏上。后来甲成功获得冠军,某音像公司看到这首歌曲广受网友的喜欢,便将该歌曲收录于其发行的流行金曲光盘上。该电台也在午夜的音乐节目中将其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甲认为音像公司和电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下列认识中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是:()

A:音像公司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B:电台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
C:音像公司收录该歌曲应经甲的同意
D:电台播放该歌曲应毋需经过甲的同意

答案:B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甲的作品非“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因此,A正确,不应选。根据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故D正确,不选。但是音像公司收录该歌曲应经过许可,故电台播放该歌曲对甲不构成侵权,再依第43条第2款规定,B项不正确,当选。

第3题:

纪念中学的高二学生甲创作了一首歌曲《岐江河的夜色》,乙经甲授权后演唱并将该首歌曲收录在由丙公司为其录制的唱片中。丁网站未经任何人许可,擅自将该唱片中的所有歌曲上传供网民免费下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丁网站()

A.侵犯了甲、乙的发表权

B.侵犯了乙、丙的播放权

C.侵犯了甲、乙、丙的复制权

D.侵犯了甲、乙、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参考答案:D

第4题:

甲创作一首歌曲《艾笃》,乙唱片公司在与甲达成合意后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并制作成录音制品CD 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某公司员工未经许可,在公司内部的年会上演唱了该歌曲
B.某公司在其对外服务大厅内,播放该歌曲
C.某影片制作厂商将CD 中的音乐作为自己一部电影的插曲,只经过了甲的许可
D.某录音制作公司未经甲的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演唱了《艾笃》并制作成DVD,但向其支付了合理的报酬

答案:B,C
解析:
①A 选项属于免费的公开表演,因此不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②B 选项属于公开表演,公司的对外服务大厅播放该歌曲,侵犯了作者甲的机械表演权;③C 选项制作厂商侵犯了乙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和丙歌星的表演者权;④D 选项属于法定许可,因此不需要甲的许可,仅需要对其支付必要费用,因此不侵权。

第5题:

大学生李方自己创作了一首校园歌曲,由其好友王曼演唱,后两人将该首歌曲录制并发布在某网站上,供喜欢音乐的网友交流。某音像公司看到这首歌曲广受网友的喜欢, 将该歌曲收录于其发行的2013年流行金曲卡带上。该市某音乐广播电台在午夜的音乐节中将其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李方、王曼二人认为音像公司和音乐广播电台侵犯了他们的合 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下列认识中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是:( )
A.音像公司侵犯了李方的著作权
B.音乐广播电台侵犯了李方的著作权和王曼的表演权
C.音像公司收录该歌曲应经王曼的同意
D.音乐广播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向李方支付报酬


答案:B
解析:
考点:著作权、著作邻接权
讲解:《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本题中,音像公司未经李方、王曼许可,擅自录制他人作品,侵犯了李方的著作权,A选项正确,不当选1第38条第1款规定,表演者对其 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可见,在表演者权利中,并没有许可他人播放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这一项,故广播电台播放该歌曲未侵犯王曼的表演权,B选项不正确,当选。音像公司收录该作品要经过王曼的同意,C选项正确,不当选。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6题:

甲、乙合作完成一首歌曲《我那么单纯》,甲作词,乙谱曲。丙影视公司欲将该歌曲作为其将要拍摄的电影《爱的甜甜圈》的插曲。甲乙丙公司将该歌曲作为电影插曲而不是主题曲为由明确表示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20万元价格将该歌曲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歌曲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歌曲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20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A,B,D
解析:
《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表述正确。
《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10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是财产权。可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B项表述正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表述错误。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所以D项表述正确。

第7题:

大学生李方自己创作了一首校园歌曲,由其好友王曼演唱,后两人将该首歌曲录制并发布在某网站上.供喜欢音乐的网友交流。某音像公司看到这首歌曲广受网友的喜欢,便将该歌曲收录于其发行的2009年流行金曲卡带上。该市某音乐广播电台在午夜的音乐节目中将其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李方、王曼二人认为音像公司和音乐广播电台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下列认识中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是:()

A:音像公司侵犯了李方的著作权
B:音乐广播电台侵犯了李方的著作权和王曼的表演权
C:音像公司收录该歌曲应经王曼的同意
D:音乐广播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向李方支付报酬

答案:B
解析:
《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本题中,音像公司未经李方、王曼许可,擅自录制他人作品,侵犯了李方的著作权,A选项正确,不当选。第38条第1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可见,在表演者权利中,并没有许可他人播放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这一项,故广播电台播放该歌曲未侵犯王曼的表演权,B选项不正确,当选。音像公司收录该作品的要经过王曼的同意,C选项正确,不当选。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8题:

音乐家甲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发表在某音乐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说明.歌星乙演唱了该首歌曲,音像公司丙录制了歌星乙的演唱活动并且做成CD,该CD在出售时未作用途方面的任何说明.广播电台丁从正规渠道购买了该CD后播放了该歌曲,网站戊将该CD中的该首歌曲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在一系列的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歌星乙应当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B.音像公司丙应当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C.广播电台丁应当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网站戊应当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ABD
64.答案:A、B、D 考点:著作权的内容讲解:《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A 正确。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所以B正确。第42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D正确。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C错误。

第9题:

甲创作歌曲《法考之路》,乙在某商业场合对其进行了演唱,丙公司将乙的演唱制成唱片,丁酒店把该唱片买回后在酒店大厅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戊广播电台在《法考倒计时》栏目中进行了播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

B.丙公司把乙的演唱制成唱片,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

C.丁酒店在酒店大厅将该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

D.戊广播电台的播放行为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表演权、表演者权、播放者的义务。 根据《著作权法》第 37?条第 1?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知, A?选项正确。 根据 《著作权法》第 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第 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利用他人的表演制成唱片,需要经过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同意并向其付费, 故 B?选项说法错误。 表演权,指的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第 37 条规定,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许可和付费,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故 C 选项说法错误。 《著作权法》第 44 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电台播放唱片,只需要向词曲作者付费,不需要许可。故 D 选项说法错误。

第10题:

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2014年)( )

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答案:A,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邻接权。 《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翻录该CD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的许可,支付报酬依然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甲的复制权,故A项当选。
《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即当音乐作品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出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过音乐著作权人许可,自聘歌手重新演唱后制作录音制品出版,但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题干中的一个迷惑选项,甲与乙签订了制作录音制品的专有许可合同。根据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规定,是否存在专有许可合同并不影响该法定许可的适用,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B项不当选。
表演权分为直接表演(即现场表演)和间接表演(即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通俗的说是借助电视、电脑、录音机等播放表演作品。无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他们都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该商场行为不构成侵权,故C项不当选。
《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案中,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插曲使用需要经过乙唱片公司的许可,否则属于侵犯乙唱片公司复制权的行为,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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