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学者布鲁歇
法国学者巴蒂福
德国学者萨维尼
英国学者莫里斯
第1题:
简析公共秩序在国际私法中的职能。
现代国际私法中讲到的公共秩序,其功能主要表现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上。一方面,在自己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其适用的结果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另一方面,凡内国法中的某些规定,由于其牵涉到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因而是必须直接予以适用的,从而通过直接肯定内国法必须适用的方式实现对某些外国法适用的防范或否定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本不考虑有关的冲突规范作何规定,公共秩序就是从这两个方面来发挥其排除外国法的作用的。
第2题:
为保证涉外交往的正常发展,各国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应以:()
A、违背国内法中的公共秩序要求为前提
B、以违背国际法上的公共秩序要求为前提
C、无论违背何种公共秩序要求均可以适用
D、由法院决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该种制度
第3题:
A、识别
B、反致
C、公共秩序
D、先决问题
第4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5题:
被学者们称之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的法律制度()。
A. 识别
B. 反致
C. 公共秩序
D. 先决问题
第6题: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又被称为()
A.法律规避
B.保留条款
C.公共政策
D.公共秩序保留
第7题:
A、萨维尼
B、孟西尼
C、布鲁歇
D、斯托雷
第8题:
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第9题:
下列不属于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的是()
第10题:
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