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为A公司的大股东,若其分别将所持A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C公司,并导致C公司在B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B公司全部已

题目
单选题
李某和王某为A公司的大股东,若其分别将所持A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C公司,并导致C公司在B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B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33%,同时L集团拥有C公司的控制权。下列关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表述正确的有()。 ⅠL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支配的C公司,应配合B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 ⅡL集团、C公司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B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日内作出报告和公告 ⅢB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予以公告后,L集团仍未披露的,B公司董事会应当向L集团和C公司查询,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Ⅳ若L集团拒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证监会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ⅤB公司知悉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而未能将有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报告和公告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责令其改正
A

Ⅰ、Ⅳ、Ⅴ

B

Ⅰ、Ⅲ、Ⅳ、Ⅴ

C

Ⅱ、Ⅲ、Ⅳ、Ⅴ

D

Ⅰ、Ⅱ、Ⅲ、Ⅴ

E

Ⅰ、Ⅱ、Ⅳ、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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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D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l52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第2题:

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 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 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 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 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 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 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 法》第75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 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 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第3题:

张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 2014年公司成立后担任公司的董事。同年,张某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1/4,2016年张某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1/3。2017年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同年,张某又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1/4。2018年7月,张某从该公司辞职,8月将,所持有原公司的所有股票全部转让。张某在股票转让过程中哪些行为不合法?( )

A.2000年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1/4

B.2002年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1/3

C.2003年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1/4

D.2004年8月转让全部原公司股份


正确答案:ABCD

第4题:

在收购上市公司时,以下哪些属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 )
Ⅰ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Ⅱ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Ⅲ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Ⅳ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Ⅴ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A.Ⅰ、Ⅱ、Ⅳ
B.Ⅰ、Ⅳ
C.Ⅰ、Ⅱ、Ⅳ、Ⅴ
D.Ⅰ、Ⅲ
E.Ⅰ、Ⅱ、Ⅲ、Ⅳ、Ⅴ

答案:B
解析:
Ⅰ、Ⅳ两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61条的规定办理: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63条第2款规定,Ⅱ、Ⅲ、Ⅴ三项属于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第5题:

在收购上市公司时,以下哪些属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Ⅰ.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Ⅱ.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Ⅲ.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Ⅳ.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Ⅴ.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A、Ⅰ、Ⅱ、Ⅳ
B、Ⅰ、Ⅳ
C、Ⅰ、Ⅱ、Ⅳ、Ⅴ
D、Ⅰ、Ⅲ

答案:B
解析:
Ⅰ、Ⅳ两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61条的规定办理:①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②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③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63条第2款规定,Ⅱ、Ⅲ、Ⅴ三项属于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第6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1,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张某最终决定将股份转让给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应如何转让?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陈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正确答案:
(1)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名股东有3名同意,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
张某将自己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甲公司8%,转让给李某2%。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陈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陈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依据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第7题:

李某和王某为甲公司的大股东,若其分别将所持甲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致丙公司在乙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乙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33%,同时有丙公司的控制权,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Ⅰ.由于丙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因此将触发对其他股东股份的全面要约收购

Ⅱ.由于丙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因此成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

Ⅲ.如果丙公司预计无法在该项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要约,则应将其所拥益的乙公司的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Ⅳ.如果丙公司将其所持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之后,拟继续增持乙公司的股份,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Ⅴ.丙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A、Ⅰ,Ⅲ
B、Ⅱ,Ⅲ
C、Ⅰ,Ⅳ
D、Ⅲ,Ⅴ

答案:A
解析:
A
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方式有:①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来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②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8题:

张某出资40%,王某和李某各出资30%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拟将自己持有的15%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其余15%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某律师为王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自由将股份转让给李某,不需其他股东同意

B.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须征得张某和李某的同意

C.如张某不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则张某应购买王某的股份,如张某不同意购买,则视为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

D.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张某和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王某向乙公司转让股份的条件不得优于张某和李某


正确答案:D
《公司法》第72条。

第9题:

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权益变动披露的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将其持有的50%股权全部以赠与方式赠送赵某,则张某免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B、丙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18%股份,丙增持完成后持有20%股份,丙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出具核查意见
C、王某系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由于该上市公司履行减资程序,使得王某所持股份由9%上升至15%,王某需要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D、乙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40%股份,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乙公司降为
33%,乙公司应在上市公司预案公告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答案:B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具体分析如下:
A项,第86条规定,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A项中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为赵某,但张某也应披露。
B项,第17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C项,第19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14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第1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该项王某的股份权益变动由于公司履行减资程序引起,无须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D项,乙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虽然持有股份下降,但不用披露。

第10题:

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A: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B: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C: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D: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答案:A,B,D
解析:
出现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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