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的洗钱行为包括()

题目
多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的洗钱行为包括()
A

提供资金账户的

B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C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D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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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哪种犯罪不是《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A.破坏金融秩序罪

B.金融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贿赂犯罪


答案:C

第2题: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六)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的洗钱行为?


答: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

第3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处()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2年以上5年以下

B.5年以上8年以下

C.5年以上10年以下

D.3年以上10年以下


答案:C

第4题:

( )针对安全生产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A.刑法修正案(二)
B.刑法修正案(四)
C.刑法修正案(六)
D.刑法修正案(九)

答案:C
解析:

第5题:

2006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6题: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刑法修正案 (六)》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内容涉及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章节

B.《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的修正方式包括增加、删除、修改有关条文三种

C.简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扩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是《刑法修正案(六)》的重要内容

D.《刑法修正案(六)》的时间效力应当依照《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


正确答案:B
从《刑法修正案(六)》的具体规定看,其对刑法的修正方式包括增加有关条文、修改有关条文两种方式,并无删除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7题: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构成洗钱罪必须符合的两个要件?


答: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2)行为人实施了洗钱行为。

第8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对洗钱罪的处罚没收实施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多少比例罚金?()

A.5%以上10%以下

B.10%以上30%以下

C.5%以上20%以下

D.10%以上30%以下


答案:C

第9题:

我国2017年11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答案:D
解析: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增加了关于侮辱国歌、国旗、国徽的罪名。故本题选D。
  A选项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B选项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
  C选项修正案(九)在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10题:

《刑法》修正案(六)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有什么特别规定?


正确答案: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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