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根据气象台预报,一场台风即将袭击沿海某城市。由于台风受太平洋气流影响,形成强热带风暴,会给该市带来极大的破坏力。故该市大小单位和居民户都不敢疏忽,纷纷作好防台风的准备。郑某于风力正强时,冒着危险往家赶,行经丁某家附近时,台风刮破丁某家用木条、胶布封固的窗户,破玻璃片打在郑某的头上,致其头部受伤。后郑某诉讼到法院,要求丁某赔偿其因人身伤害所受到的财产损失。丁某辩称,窗破击伤郑某是台风所致,非人力所能抗拒,自己不应承担致害责任。下面表述正确的是:()。A 该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丁某承担责任。B 根据

题目
单选题
根据气象台预报,一场台风即将袭击沿海某城市。由于台风受太平洋气流影响,形成强热带风暴,会给该市带来极大的破坏力。故该市大小单位和居民户都不敢疏忽,纷纷作好防台风的准备。郑某于风力正强时,冒着危险往家赶,行经丁某家附近时,台风刮破丁某家用木条、胶布封固的窗户,破玻璃片打在郑某的头上,致其头部受伤。后郑某诉讼到法院,要求丁某赔偿其因人身伤害所受到的财产损失。丁某辩称,窗破击伤郑某是台风所致,非人力所能抗拒,自己不应承担致害责任。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A

该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丁某承担责任。

B

根据气象台预报,丁某为了防台风,用木条、胶布将窗户封固,从主观上说并无过错,其行为也并无不当。郑某于风力正强时往家赶,被丁某家的窗户的玻璃碎片击伤,而丁某家的窗户是被台风刮破的,应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丁某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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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丁某于2010 年10 月在一辆长途汽车上持枪抢劫,在逃离现场之际,乘客刘某将其抱住,其他乘客上前协助,丁某为了脱身开枪射击刘某,导致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他乘客见状纷纷躲避,刘某得以逃跑。公安机关于2011 年6 月将丁某抓获,查明丁某出生1993 年7 月,检察机关于2011 年12 月8 日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处理,以下正确的是( )

A.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B.黄某是丁某的舅舅,被剥夺政治权利,其可以担任丁某的辩护人

C.郑某是丁某的姑父,甲市A 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可以担任丁某的辩护人

D.丁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正确答案:BD
【答案】:B、D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3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题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B、D 选项正确。

第2题:

郑某是房屋所有人,与国苏公司签订合同,由国苏公司给自己安装空调。国苏公司指派自己的员工刘某为郑某安装空调。一日,因下大雨,空调主机掉落砸伤行人杜某。事后查明,空调主机安装是因刘某疏忽导致安装不稳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郑某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国苏公司追偿
B、郑某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刘某追偿
C、国苏公司承担责任,郑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D、郑某与国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由郑某承担赔偿责任,郑某赔偿后可以追偿。《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此由单位国苏工程承担责任。所以,郑某赔偿后可以向国苏公司追偿。A选项正确,不选。B选项、C选项、D选项均错误,当选。

第3题:

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记结婚,200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参考答案:D

第4题:

林某为了报复,将卢某价值80万元的轿车砸坏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取保候审,郑某是林某的保证人侦查过程中卢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林某赔偿修理轿车花费的14万元,经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在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林某逃往外国因知情没有及时报告,郑某被罚款2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应当承担14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B.郑某应当承担1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C.郑某应当承担8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D.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故D项当选。

第5题:

周某搬家时,见邻居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于是搬家前将自己家的旧冰箱送给郑某,并告诉郑某该冰箱用了11年了,但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该冰箱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某的大部分财产。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周某赠送的冰箱发生故障导致郑某财产损失,周某应赔偿郑某损失
B.周末已明确告知冰箱的实际情况,周某无需承担责任
C.周某赠送冰箱时未要求郑某承担义务,周某无需承担责任
D.如果周某明知冰箱有问题而故意不告知,周某应当赔偿郑某损失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赠与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1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故本题答案为BCD。

第6题:

郑某和张某拟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郑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其后,张某于内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正确答案:C

第7题:

郑某是房屋所有人,与国苏公司签订合同,由国苏公司给自己安装空调。国苏公司指派自己的员工刘某为郑某安装空调。一日,因下大雨,空调主机掉落砸伤行人杜某。事后查明,空调主机安装是因刘某疏忽导致安装不稳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郑某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国苏公司追偿
B.郑某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刘某追偿
C.国苏公司承担责任,郑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D.郑某与国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由郑某承担赔偿责任,郑某赔偿后可以追偿。《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此由单位国苏工程承担责任。所以,郑某赔偿后可以向国苏公司追偿。A选项正确,不选。B选项、C选项、D选项均错误,当选。

第8题:

某日,戚某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戚某叫上自己的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的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戚某抓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戚某向郑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郑某损失400元,3日内交付。但是3日过后,戚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是不会赔偿的,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下列叙述错误的有()。


参考答案:A, D

第9题:

★★ 丁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向其原所在法庭法官郑某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对于丁某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官司法公正的要求
B. 丁某的行为有损法官司法形象
C.丁某已经退休,其行为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要求和法官的司法形象
D.丁某虽然已经退休,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


答案:C
解析: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10题:

王某和郑某都是年满十周岁的小学生,两人在课间争吵扭打,老师未能及时制止,王某不慎击中郑某耳部,导致郑某失聪。在此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A.郑某和其监护人 B.王某和学校
C.郑某和学校 D.王某和其监护人


答案:B
解析:
在此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是王某和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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